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土地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时,如何编制会计分录?
土地销项税抵减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贷:主营业务成本
或者: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贷:营业外收入
土地增值税如何计算?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
公式中的“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必须分项目、分类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使用税分录
计提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土地使用税
次月缴纳税金时,再计入应交税费科目
借:应交税费——土地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
税金及附加是指企业经营活动应负担的相关税费,包括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辆购置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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