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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出保证金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2020-12-30 17:28  责编:小小  浏览:1059
来源 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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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出保证金主要有交易保证金、存出分保准备金,发生存出保证金业务时,应按实际存出的金额进行账务处理。

存出保证金账务处理

  存出保证金的账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因办理业务需要存出或交纳的各种保证金款项。

  二、本科目可按保证金的类别以及存放单位或交易场所进行明细 核算。

  三、企业存出保证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应收分保账款”等科目;减少或收回保证金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出或交纳的各种保证金余额。

  存出保证金是什么?

  存出保证金,是指金融企业按规定交存的保证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存出分保准备金、存出理赔保证金、存出共同海损保证金、存出其他保证金等。存出保证金应按实际存出的金额入账。

  存出保证金也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留存于对方或提存于第三人的金钱。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流行的保证金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其债权的实现而要求另一方提供的保证金。如建筑施工合同中,建设方在工程结算时依工程保修条款的约定将应付的部分工程款留作保修金,用来保证施工方保修义务的履行;如出现工程质量问题而施工方不予修理,建设方可使用保修金自行修理或请第三人修理。另一种形式的保证金,是双方在合同成立时候,为保证各自义务的履行而向共同认可的第三人(通常为公证机关)提存的保证金。而任何一方在其合同义务全部履行前均不得取走保证金。如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从保证金中获得违约金或赔偿金。

  可见,存出保证金也具有类似定金一样的担保合同实现的作用。但就定金的功能而言,并不只限于中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规定的,只将定金作为债履行的一种担保方式。实践中,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定金的作用功能。定金依其给付目的,可以作为合同订立的保证、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成立的证明、或者合同解除的代价。因此,定金除了具有担保债履行的功能外,还具有立约功能、成约功能、证约功能和维护合同关系、预防随意毁约的功能。而这些功能是保证金不具备的。

  还应看到,保证金留存或提存的时间和数额是没有限制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在合同履行前、合同履行过程中皆可;保证金的数额可以相当于债务额,并不像定金那样,其总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总价款的20%,而且必须是在合同约定时或者合同签订前给付。

  存出保证金和存入保证金区别

  1、所属科目不同:存入保证金属于应付款科目,而存出保证金属于应收款科目。

  2、定义不同:存入保证金是其他企业存入本企业的,而存出保证金是本企业对外存出的。

  3、还款主体不同:存入保证金需要本企业进行偿还,而存出保证金需要其他企业偿还本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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