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福利主要包括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前由于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相应补偿。请问辞退福利是否属于工资薪金?如何做账?
辞退福利属于工资薪金吗?
辞退福利是企业实际发生的、并且与取得收入有关,允许所得税税前扣除。但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看,辞退福利不属于“工资”,也不属于“职工福利”,它是独立于两者之外的一个二级科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扣除。其中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员工辞退福利不属于《实施条例》当中的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范畴,不能视为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
辞退福利账务处理
辞退福利,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具体分录如下:
1、确认因辞退福利产生的预计负债时:
借:管理费用
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2、各期支付辞退福利款项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贷:银行存款
同时: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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