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因翻新办公室所产生的装修费用,会计处理上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按规定可以分期摊销,实际操作上是当月开始摊销还是下月摊销?
装修费用是否当月摊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因此,装修费用支出可以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应在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进行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三年。
装修费摊销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后摊销的会计分录
1、发生装修费时:
借:长期待摊费用——装修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2、之后按月摊销:
借:管理费用等科目
贷:长期待摊费用——装修费
未摊销完的装修费用可以一次性扣除吗?
企业尚未摊销的费用,由于与以后各期收入无关,因此不用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文件,并未明确尚未摊销的装修费属于资产损失,所以相应的费用支出不按资产损失进行税务处理,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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