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购入材料,没有取得供货方发票的情况下,以及实际账务处理的原则,需要在当期估计一个“负债”的金额。这种情况下,账务处理则需要引入暂估入账的概念。因为没有发票,无法准确确定库存商品或者原材料,产成品等的金额。所以,需要根据签订的合同协议,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价格等暂时估计一个金额,作为应付账款的暂估金额。那在整个暂估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哪些具体的原则呢?
1、会计的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如果该批材料已经入库,而供货方的发票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同时到达或当期不能及时到达。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账务需要,这些到库材料应该在本月底作会计处理。
2、根据相关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的会计核算和处理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暂估材料对应的发票账单在到达时,应及时作相应的冲回会计处理,充分反映暂估材料的实际金额。
3、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估计金额的时候,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
材料暂估的会计处理应在材料到达时和材料发票到达时分别作相对应的会计处理。发票未到应做会计处理,以便能够及时的了解到企业当时未达发票账单金额,以及及时与对方单位进行沟通。
附:暂估收入的会计分录处理
借:应收账款---暂估收入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付款项的暂估入账处理:
借:库存商品
贷:应付账款-暂估款
等到收入金额或者应付款项金额确定了,要在确定的当期做冲回的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暂估收入(负数)
贷:主营业务收入(负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负数)
借:银行存款(负数)
贷:应付账款-暂估款(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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