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常会遇到漏缴或少交税款的情况,对于税务局检查后涉及补税的,应设置“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核算。那么有关补缴税款的会计分录,具体应如何编制?
补缴税款会计分录
一、补缴当年的增值税及滞纳金罚款分录:
借:相关科目(根据补税原因而定)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营业外支出(滞纳金、罚款)
贷:银行存款
借方相关科目取决于补税原因,可能有很多原因,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比如:
1、应作销售而未作导致少记销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应收账款(库存现金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2、因取得假发票,虚开、代开发票以及其他不符规定发票须转出进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二、补缴去年的增值税
例如:小规模企业,税务自查时查出,上年有笔未入账的收入,要求补缴增值税。请问补缴去年增值税会计分录怎么做?
借:应收账款、现金等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三、补交所得税
例如:汇算清缴过程中,发现有费用不正规,且未做调整,需要补缴所得税的(与增值税无关),应如何做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营业外支出(滞纳金、罚款)
贷:银行存款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根据以上分录调整资产负债表年初数及利润表上年数。
补缴税款滞纳金怎么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有关规定:滞纳金的计算从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
因此,“滞纳金”就是指针对不按纳税期限缴纳税款,按滞纳天数加收滞纳款项一定比例的金额。计算公式如下:滞纳金=滞纳税款×0.05%×滞纳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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