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销售的药物,购进药品时开的是9%税率的发票,出售给药店,对方要求开13%税率的发票,这样开具发票符合税法规定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西药和中成药税率是13%(注:此“13%”已更新为9%),只有中草药可以适用9%的低税率。如果贵司购进的药物是销售方自产的中草药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可以适用9%的税率。
贵司销售此类药物时因为不是贵司自产的药物,不可以适用低税率(9%)的政策。因此,贵司销售药物时应该适用13%的税率。
特别提醒:贵司取得上述9%的进项发票,建议确认供应商是否可以适用增值税的低税率;如果不可以适用低税率的政策,则贵司取得的该进项发票可能因税率适用有误,而不可以用于抵扣增值税,也不可以税前扣除。届时,需要贵司退回发票给供应商,或让供应商开具红字发票进行红冲,然后重新开具正确的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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