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拆迁补偿款抵减房屋、土地净值的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是记资本公积还是营业外收入?
根据《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应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收到的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总额及搬迁结束后计入资本公积金或当期损益的金额应当单独披露。
可见,政府搬迁补偿抵减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应计入“资本公积”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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