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时,以无形资产科目入账,之后建造房屋,通过在建工程核算,建成后将在建工程转入到固定资产当中。那么在计征房产税时,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是否和房屋价值一起作为计税依据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可见,对于按照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是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需要包含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
即使是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计入了无形资产科目,但是在房屋建成后计算房产税时,仍需要并入到房产原值当中计算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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