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偶然发生了一项业务,超过了营业执照的范围,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在开具发票时需要如实开具,内容真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12366热点问题(2018年第19期)第一条问答也明确,除国家明令禁止外,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纳税人发生的应税行为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如果业务是偶尔真实发生的,在开具发票时需要和实际交易相符,可以开具发票,并依法缴纳增值税。如果是长期从事的业务,且经营范围中没有这一项,属于超经营范围,建议去工商局办理增项业务,增加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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