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作为购买方,前期在购进货物时按照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抵扣过。目前由于部分货物的退回,我司给对方申请填开了一份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交给销售方,后期收到销售方开具的一张红字专用发票。我司根据取得红字专用发票的发票联以及信息表进行账务红冲,那红字专用发票的抵扣联要认证抵扣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需要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就需要暂按《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因此,如果购买方已经抵扣,在填开了《信息表》时,无论是否当月收到红字专用发票,都需要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如果取得红字专用发票认证了,相当于重复减少了进项税额。
综上,贵司取得的红字专用发票不需要认证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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