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是一家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2020年按规定提取了安全生产费,本年度未使用完的安全生产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不能,汇算清缴时需要做调增吗?
答:不能扣除,需要调增。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有关规定,未经核准的准备金支出,即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第一条规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预提的安全生产费,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预提的安全生产费如果在 2020 年发生了实际支出,那么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未使用完的安全生产费,属于预提的费用,尚未实际发生,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部分,需要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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