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因质量问题与业主协商退部分房款作为销售折让,能否在业主不退回蓝字发票的情况下开具折让的红字发票?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是按销售折让前的还是按销售折让后?
怎么开具折让的红字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企业业主已经认证抵扣,或者尚未认证抵扣,但无法退还发票联和抵扣联的情形下,需要对方先提交红字发票《信息表》后,房地产公司才可以开具红字发票。如果业主还没有认证抵扣,在对方可以退还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情况下,由房地产公司提交红字发票《信息表》后,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
怎么确定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的规定: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因此,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需要以发票所记载的金额为准,开具红字发票是对销售额的冲减,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前,需要以折让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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