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最近收到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显示是税务机关代开的,但是备注栏里面盖的是对方单位的财务专用章。企业取得的这张发票能否正常使用?
答:可以正常使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 号)第十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因此,企业取得税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加盖的章为财务专用章而不是发票专用章,但仍然符合规定,可以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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