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是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目前公司车辆残值率是按 30%,折旧年限为 5 年。近期我司又购买一辆高档小汽车,根据车辆自身性能,我司准备把新进车辆残值率按 40%,折旧年限按 6 年进行处理。请问,同一家企业同为运输车辆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及残值率可以不同吗?
同类的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和净残值率应当都是一致的,并不因投入使用的时间不同而不同,这是会计上一致性原则的要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规定,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属于“会计估计变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或变更,符合会计准则规定。但一经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在本年度的《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
因此,如果公司经过判断认为不同车辆具有不同性质和使用情况,那么可以选择不同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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