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形都有哪些是会计人员必须要掌握的内容,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指的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所支付的增值税额。本文就针对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形做一个相关介绍,来一起了解下吧!
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情形有哪些?
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日常运营中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不动产或者无形资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
其中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
(1)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企业购进农产品,按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3)纳税人从境外购进的不动产、无形资产或服务,由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4)企业购进的无形资产、不动产、固定资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个人消费或者集体福利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5)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6)纳税人购进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规则如下: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如客运大巴)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几种情况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本条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进项抵扣的增值税税费会计分录
1、收到进项: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2、开出增值税发票: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销项 - 进项 = 本月应该交税金
(销项和进项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一个账户上,余额可能为正数或负数。月末都要将余额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月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余额应该为零)
3、如果,月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余额是正数,则做以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4、如果,月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余额为负数,则做相反分录
如果月末《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余额在借方,则说明该余额需要下月留抵;
如果月末《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余额在贷方,则说明该余额就是本月需要交税的数额;
5、交税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已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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