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因为与差旅费,餐饮费等在概念上有很多容易混淆的地方。企业为了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做到业务开支合情合理,更好地为生产经营服务,通常对这几项费用都规定一定的使用数额标准,税务方面也对这几项费用的税前抵扣标准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会计人员有义务向企业老板,员工等明确这几项费用的使用限额与标准。
在企业费用实际核算中,会计人员要警惕下面这几点:
1. 找发票顶替餐费报销,是一种严重的违反法律的行为,财务会计人员们切记不能让老板这么做。只有真实发生的费用,才能据实入账。
2. 业务招待费支出的所得税前扣除是有标准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因此,会计人员切记不要忘记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调整与业务招待费有关的纳税调整问题。
3. 企业老板因为招待客户发生的餐费是不会涉及老板个人的个税处理问题。但是,如果老板老板送给客户的个人礼品是需要代扣20%个税的。
4. 财务会计人员应该严格区分“入账”“税前扣除”两个概念的区别。某些情况下,企业发生的业务可以“入账”,但不可以“税前扣除”。例如,企业取得的“白条”。只要白条对应的业务是真实发生的,白条是可以入账的,只是不能够进行所得税税前抵扣。
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改变了以前分内、外资企业的不同标准。上述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因此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的列支标准是:按发生额外的60%与收入的千分之五相比较,取最小值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其他的发生额与此数的差额属于调增,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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