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形式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共三种。这三种责任可以同时追究,也可以多带追究,其中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注册会计师要遵守职业道德,并履行合同条款,按专业标准出具合格报告。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形式具体分析
1、行政责任
在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过程中,存在这些情况需要承担行政责任:
(1)在明知委托人的会计处理违法、可能造成重大误解或损害他人利益时,未指明;
(2)因故意或过失提供虚假报告、泄露客户商业秘密、未依法回避及未按规定执业;
(3)在委托人不提供会计资料,或要求其作虚假证明及其它不合理要求时,未拒绝出具相关报告。
2、民事责任
主要包括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审计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企业委托,进行审计业务处理,需要对企业的财务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发表正确、真实的审计意见。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表存在隐瞒事实、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导致投资者损失的情况,企业应当承担会计责任。
3、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业务时,存在故意违约或者过失导致虚假反映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存在严重的欺诈行为,使投资者发生损失,会追究相关的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所负责任的种类
1、违约:是指合同的一方或几方未能达到合同条款的要求。当违约给他人造成损失时,注册会计师应负担违约责任。比如,会计师事务所在商定的时期内,未能提交纳税申报表,或违反了与被审计单位订立的保密协议等。
2、过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缺少应具有的合理的谨慎。评价注册会计师的过失,是以其他合格注册会计师在相同条件下可做到的谨慎为标准的。当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时,注册会计师应负过失责任。通常将过失按其程度不同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两种。
(1)普通过失。普通过失(也有的称“一般过失”)通常是指没有保持职业上应有的合理的谨慎。对注册会计师则是指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
(2)重大过失。重大过失是指连起码的职业谨慎都不保持,对业务或事务不加考虑,满不在乎;对注册会计师而言,则是指根本没有遵循专业准则或没有按专业准则的基本要求执行审计。
3、欺诈欺诈:又称舞弊,是以欺骗或坑害他人为目的的一种故意的错误行为。作案具有不良动机是欺诈的重要特征,也是欺诈与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的主要区别之一。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欺诈就是为了达到欺骗他人的目的,明知委托单位的财务报表有重大错报,却加以虚伪的陈述,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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