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受益计划是除设定提存计划以外的离职后福利计划,指的是企业承诺在职工退休时一次或分期支付一定金额的养老金,只要职工退休时企业有能力履行支付义务,企业是否按时提取养老金以及提取多少都由企业自行决定。
设定受益计划具体解释
设定受益计划,是在企业年金计划中根据一定的标准(职工服务年限、工资水平等)确定每个职工退休后每期的年金收益水平,由此倒算出企业每期应为职工缴费的金额。由于职工在退休后每期所能获得的年金是固定的,年金缴费和投资运营的风险都由企业承担,因而也称作“待遇确定型计划”。
设定收益计划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企业对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处理通常包括下列四个步骤:
(一)根据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采用无偏且相互一致的精算假设对有关人口统计变量和财务变量等做出估计,计量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义务,并确定相关义务的归属期间。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折现率将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义务予以折现,以确定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现值和当期服务成本。
(二)设定受益计划存在资产的,企业应当将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减去设定受益计划资产公允价值所形成的赤字或盈余确认为一项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
设定受益计划存在盈余的,企业应当以设定受益计划的盈余和资产上限两项的孰低者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资产。其中,资产上限,是指企业可从设定受益计划退款或减少未来对设定受益计划缴存资金而获得的经济利益的现值。
(三)根据本准则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确定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四)根据本准则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确定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
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区别
设定提存计划,指的是向独立的基金缴存固定费用后,企业在员工离职后不再承担进一步支付义务的离职后福利计划。原准则下是在"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中核算,根据新准则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是属于设定提存计划,需在"应付职工薪酬——离职后福利"中核算。
设定受益计划,指的是除了设定提存计划以外的离职后福利计划,例如企业为职工提供的社会统筹外补充退休金。在旧准则中没有对这个业务做出明确的处理规定,但是在新准则中就对处理方法进行了规范。设定受益计划在具体操作上比较麻烦,需要精算师确定每期应为职工缴费的金额,会计人员根据精算师精算的结果计算确定企业每期的年金费用水平,并进行相关的确认和列报。这一变动对很多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报表产生了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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