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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单选题】

贷记卡持卡人超出免息还款期限的未偿还部分应当自()起计算透支利息。

A: 月初第一天

B: 银行记账日

C: 最晚还款日

D: 月末最后一天

答案解析

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答案选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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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贷记卡持卡人超出免息还款期限的未偿还部分应当自()起计算透支利息。 2、贷记卡持卡人超出免息还款期限的未偿还部分,应当自()起计算透支利息。 3、Z付宝是获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GD公司主要经营家居建材,因网店业务发展需要向Z付宝申请加人其特约商户,双方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约定Z付宝按照交易金额的0.5%、单笔30元封顶的标准收取结算手续费,信用卡、借记卡均可受理,交易款项Z付宝应于持卡人相关支付指令生效日后7天内结算至GD公司在A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 2021年11月初,高先生持B银行发放的信用卡在GD公司网店通过Z付宝支付端口刷卡消费两次,金额分别为50000元和5000元。11月底,高先生又持该信用卡在B银行安放于GD公司实体店的ATM机上成功透支取款10000元;同时,在该ATM机上通过现金转账通道向其本人账户透支转账2000元。12月中旬,B银行通过电邮通知高先生,由于其信用情况发生变化,自2022年1月1日起将提高其信用卡透支利率,由原来的日透支利率万分之四调整为万分之四点五。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3.高先生的下列用卡行为中,可以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是( )。 4、(一)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发生的有关经济业务如下:(1)2013年1月1日,甲公司向丙银行贷款800万元专门用于已开工的厂房建设,年利率为6%,贷款期限为3年,并已全部用于支付工程款,(2)2014年1月1日甲公司又向丁银行贷款600万元,年利率为8%,贷款期限为3年。(3)2014年4月1日和7月1日,甲公司因厂房建设支付工程款的需要分别使用从丁银行取得的贷款200万元和100万元。2014年12月2日,根据厂房建设需要,甲公司自乙公司采购设备一台,设备不含税价400万元(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款项尚未支付,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4)甲公司发生财务困难,2015年1月1日,与丁银行协商并达成协议,对丁银行的贷款进行债务重组,丁银行对该项贷款未计提减值准备,丁银行同意将该笔贷款期限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免除积欠利息30万元,本金减至580万元,年利率降到6% ,利息仍按年支付,同时规定,自2015年起,若甲公司当年盈利,则年利率恢复至8%,若当年未盈利,则年利率维持6%,甲公司估计在债务重组后很可能盈利。(5)2015年6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债务重组协议,以其一批产品抵偿所欠乙公司设备的款项,该批产品的不含税售价为380万元,实际成本为300万元,按规定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公司已对该笔贷款按6%比例计提了坏账准备。假设甲公司建设的厂房于2014年12月31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除此厂房建设外,甲公 司无其他工程建设项目;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79.甲公司2014年度应计入厂房建设工程成本的利息费用为(   )万元。 5、(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6、(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7、2015年6月30日,长江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黄河公司,应收账款总额为8500万元,款项尚未收到。2015年12月31日,长江公司对该项债权计提坏账准备80万元。2016年1月1日,因黄河公司发生财务困难,与长江公司进行债务重组,签订的债务重组协议内容包括:(1)黄河公司以其持有的一栋办公楼抵偿部分债务。该办公楼在重组日的公允价值为8300万元。长江公司将取得的办公楼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并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2)长江公司在上述抵债基础上豁免黄河公司债务50万元,并将剩余债务的偿还期限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在债务延长期间,剩余债务按年利率5%收取利息,但如果黄河公司2016年度盈利,则利率上升至7%。黄河公司到期一次偿付本息,且预计2016年度很可能盈利。(3)该协议自2016年1月1日期执行,上述抵债资产的所有权变更、部分债务解除手续及其他有关法律手续于当日办妥。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影响。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以下各题:假设黄河公司2016年度盈利,则黄河公司因剩余债务应确认的财务费用的金额为(  )万元。 8、2015年6月30日,长江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黄河公司,应收账款总额为8500万元,款项尚未收到。2015年12月31日,长江公司对该项债权计提坏账准备80万元。2016年1月1日,因黄河公司发生财务困难,与长江公司进行债务重组,签订的债务重组协议内容包括:(1)黄河公司以其持有的一栋办公楼抵偿部分债务。该办公楼在重组日的公允价值为8300万元。长江公司将取得的办公楼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并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2)长江公司在上述抵债基础上豁免黄河公司债务50万元,并将剩余债务的偿还期限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在债务延长期间,剩余债务按年利率5%收取利息,但如果黄河公司2016年度盈利,则利率上升至7%。黄河公司到期一次偿付本息,且预计2016年度很可能盈利。(3)该协议自2016年1月1日期执行,上述抵债资产的所有权变更、部分债务解除手续及其他有关法律手续于当日办妥。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影响。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以下各题:2016年1月1日,黄河公司应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为(  )万元。 9、甲公司2×12年 10月为乙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银行、甲公司、乙公司三方签订的合同约定: (1)贷款本金为4 200万元,自2×12年12月21日起2年,年利率5.6%;(2)乙公司以房产为该项贷款提供抵押担保;(3)甲公司为该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14年12月22日,该项贷款逾期未付,银行要求甲公司履行担保责任。2×14年12月30日,甲公司、乙公司与贷款银行经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乙公司的担保房产变现用以偿付该贷款本息。该房产预计处置价款可以覆盖贷款本息,甲公司在其2×14年财务报表中未确认相关预计负债。2×15年5月,因乙公司该房产出售过程中出现未预期到的纠纷导致无法出售,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甲公司履行担保责任。经庭外协商,甲公司需于2×15年7月和2×16年1月分两次等额支付乙公司所欠借款本息,同时获得对乙公司的追偿权,但无法预计能否取得。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对需履行的担保责任应进行的会计处理是( )。 10、根据材料回答1~4题:  某生产企业为居民纳税人,2012年相:关生产经营业务如下:   (1)企业年初总共房产原值5500万元,其中价值1000万元的房屋用于出租,租期两年,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清两年租金200万元,医务室和幼儿园占用房产各50万元;   (2)3月末以200万元的价格购入A公司一处房屋作为商品仓库用房,6月底,以债权人身份承受破产企业房产价值300万元;两项业务均签订合同,办理了产权移交,并取得了房产证;   (3)企业年初拥有农业机械部门登记的拖拉机2辆,自重吨位为2吨;整备质量6吨的载货卡车10辆;整备质量为5吨的挂车5辆。20座中型载客汽车10辆,其中包括2辆电车。另有排气量1.6升的小轿车15辆;   (4)受托加工专用机械,双方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中分别注明加工费50000元,受托方提供4000元的辅助材料;   (5)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一份,贷款金额是100万元,贷款期限是1年,贷款年利率是8%:办理抵押的房产价值100万元。   (说明:当地规定允许扣除30%后余额计算房产税;契税税率是3%;载货汽车的车辆税额为60元/吨,载人客车9座以上的年纳税额520元;1.6升排气量的小轿车年纳税额420元。)根据上述资料和税法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该企业当年应缴纳的房产税为(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