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服务
收藏本站
手机版
题目
【单选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劳动争议情形的是()

A: 家政服务人员赵某与其服务的家庭因休息休假发生争议

B: 退休职工刘某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因发放基本养老金发生争议

C: 大学生黄某与某公司因实习报酬发生争议

D: 张某与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合同后办理人事档案转移发生争议

答案解析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义务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调整范围的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事业单位与本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因劳动权利义务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但用人单位之间、劳动者之间、用人单位和没有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国家机关和公务员之间产生的争议,都不属于劳动争议,如劳动者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因发放社会保险金发生的纠纷,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等。

答案选 D

有疑问?
求助专家解答吧。
添加老师咨询
下载会计APP
相关题目
1、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下列选项中,属于仲裁时效中断情形的是( )。 2、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下列选项中,属于仲裁时效中断情形的是()。 3、【例题6】2017年单选题 2×16年1月1日,甲公司经股东大会批准与其高管人员签订股份支付协议,协议约定:等待期为2×16年1月1日起两年,两年期满有关高管人员仍在甲公司工作且每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5%的,高管人员每人可无偿取得10万股甲公司股票。甲公司普通股按董事会批准该股份支付协议前20天平均市场价格计算的公允价值为20元/股,授予日甲公司普通股的公允价值为18元/股。2×16年12月31日,甲公司普通股的公允价值为15元/股。根据甲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及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综合考虑,甲公司预计该股份支付行权日其普通股的公允价值为24元/股。不考虑其他因素,下列各项中,属于甲公司在计算2×16年因该股份支付确认费用时应使用的普通股的公允价值是( )。 4、2018年3月1日,小王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9年4月5日,在下班时间,小王进行收尾性工作时被砸伤,小王认为自己在工作时间前后受到伤害,属于工伤,要求公司给予赔偿。公司认为小王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要解除与小王的劳动合同。小王不服,于是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下列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形是( )。 5、下列选项中,属于引起劳动争议内容的是()。 6、【单选·2017】 2×16年1月1日,甲公司经股东大会批准与其高管人员签订股份支付协议,协议约定:等待期为2×16年1月1日起两年,两年期满有关高管人员仍在甲公司工作且每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5%的,高管人员每人可无偿取得10万股甲公司股票。甲公司普通股按董事会批准该股份支付协议前20天平均市场价格计算的公允价值为20元/股,授予日甲公司普通股的公允价值为18元/股。2×16年12月31日,甲公司普通股的公允价值为15元/股。根据甲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及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综合考虑,甲公司预计该股份支付行权日其普通股的公允价值为24元/股。不考虑其他因素,下列各项中,属于甲公司在计算2×16年因该股份支付确认费用时应使用的普通股的公允价值是( )。 7、资料二、甲旅游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旅游服务。2018年10月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提供旅游服务取得含增值税收入720.8万元,替游客向其他单位支付交通费53万元、住宿费25.44万元、门票费22.26万元:另支付本单位导游工资2.12万元。 (2)将本年购入商铺对外出租,每月含增值税租金11万元,本月ー次性收取3个月的含增值税租金33万元。 (3)购进职工通勤用班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9.6万元。 (4)购进广告设计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0.6万 (5)购进电信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0.2万元。 (6)购进会议展覧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2.4万元。 已知:旅游服务增值税税率为6%:不动产租赁服务增值税税率为10%:取得的扣税凭证已通过税务机关认证,甲旅游公司提供旅游服务选择差额计税方法计缴增值税。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4.甲旅游公司的下列进项税中,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是()。 8、(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9、(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10、【2017回忆·单选题】2×16 年 1 月 1 日,甲公司经股东大会批准与其高管人员签订股份支付协议,协议约定:等待期为 2×16 年 1 月 1 日起两年,两年期满有关高管人员仍在甲公司工作且每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5%的,高管人员每人可无偿取得 10 万股甲公司股票。甲公司普通股按董事会批准该股份支付协议前 20 天平均市场价格计算的公允价值为 20 元/股,授予日甲公司普通股的公允价值为 18 元/股。2×16 年 12 月 31 日,甲公司普通股的公允价值为 15 元/股。根据甲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及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综合考虑,甲公司预计该股份支付行权日其普通股的公允价值为 24 元/股。不考虑其他因素,下列各项中,属于甲公司在计算 2×16 年因该股份支付确认费用时应使用的普通股的公允价值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