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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项选择题】

2014年4月起,中国人民银行多次实施“定向降准”,定向降低符合相关要求的县域农村商业银行、县域农村合作银行、商业银行、农信社、村镇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以降低“三农”、小微企业等融资成本,鼓励金融机构将更多的资金配置到实体经济中需要支持的行业和领域,促进经济发展、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为进一步完善平均法考核存款准备金,增强金融机构流动性管理的灵活性,平滑货币市场波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6年7月15日起,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的考核基数由考核期末一般存款时点数调整为考核期内一般存款日终余额的算术平均值。同时,按季交纳存款准备金的境外人民币业务参加行存放境内代理行人民币存款,其缴存基数也调整为上季度境外参加行人民币存放日终余额的算术平均值。以上资料指出我国中央银行致力于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这体现出的中央银行的职能是( )

A: 银行的银行

B: 发行的银行

C: 政府的银行

D: 管理金融的银行

答案解析

中央银行是管理金融的银行,这是指中央银行作为国家金融体系的核心,致力于货币政策、宏观审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维持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的稳定。

答案选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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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年4月起,中国人民银行多次实施“定向降准”,定向降低符合相关要求的县域农村商业银行、县域农村合作银行、商业银行、农信社、村镇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以降低“三农”、小微企业等融资成本,鼓励金融机构将更多的资金配置到实体经济中需要支持的行业和领域,促进经济发展、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为进一步完善平均法考核存款准备金,增强金融机构流动性管理的灵活性,平滑货币市场波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6年7月15日起,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的考核基数由考核期末一般存款时点数调整为考核期内一般存款日终余额的算术平均值。同时,按季交纳存款准备金的境外人民币业务参加行存放境内代理行人民币存款,其缴存基数也调整为上季度境外参加行人民币存放日终余额的算术平均值。2017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2018年,货币政策要保持稳健中性,管住货币供给总闸门,保持货币信贷和社会融资规模合理增长,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服务,守住不发生( )的底线。 2、2014年4月起,中国人民银行多次实施“定向降准”,定向降低符合相关要求的县域农村商业银行、县域农村合作银行、商业银行、农信社、村镇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以降低“三农”、小微企业等融资成本,鼓励金融机构将更多的资金配置到实体经济中需要支持的行业和领域,促进经济发展、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为进一步完善平均法考核存款准备金,增强金融机构流动性管理的灵活性,平滑货币市场波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6年7月15日起,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的考核基数由考核期末一般存款时点数调整为考核期内一般存款日终余额的算术平均值。同时,按季交纳存款准备金的境外人民币业务参加行存放境内代理行人民币存款,其缴存基数也调整为上季度境外参加行人民币存放日终余额的算术平均值。从交易品种看,中国人民银行通常进行公开市场操作的债券交易主要包括( ) 3、2014年4月起,中国人民银行多次实施“定向降准”,定向降低符合相关要求的县域农村商业银行、县域农村合作银行、商业银行、农信社、村镇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以降低“三农”、小微企业等融资成本,鼓励金融机构将更多的资金配置到实体经济中需要支持的行业和领域,促进经济发展、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为进一步完善平均法考核存款准备金,增强金融机构流动性管理的灵活性,平滑货币市场波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6年7月15日起,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的考核基数由考核期末一般存款时点数调整为考核期内一般存款日终余额的算术平均值。同时,按季交纳存款准备金的境外人民币业务参加行存放境内代理行人民币存款,其缴存基数也调整为上季度境外参加行人民币存放日终余额的算术平均值。在我国,可供选择的货币政策工具包括( )。 4、(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5、(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6、2015年11月30日,华东公司与华西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华东公司向华西公司定向增发1000万股华东公司股票作为对价,购买华西公司所持有的华南公司70%股权,该交易为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2015年12月28日中国证监会核准该项交易。2015年12月30日,双方签订移交资产约定书,约定自2015年12月30日起华西公司将标的资产交付华东公司,同时华东公司自2015年12月31日起向华南公司派驻高级管理人员,对华南公司开始实施控制。截至2015年12月31日,B公司已办妥华南公司的股权变更手续;华东公司本次增发的股票尚未办理股权登记手续,但预计相关资产的权属变更不存在实质性障碍。2016年1月31日,会计师事务所对华东公司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注册资本出具了验资报告。2016年3月1日,华东公司本次增发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了股权登记手续华东公司取得华南公司70%股权的购买日是()。 7、2015年11月30日,华东公司与华西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华东公司向华西公司定向增发1000万股华东公司股票作为对价,购买华西公司所持有的华南公司70%股权,该交易为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2015年12月28日中国证监会核准该项交易。2015年12月30日,双方签订移交资产约定书,约定自2015年12月30日起华西公司将标的资产交付华东公司,同时华东公司自2015年12月31日起向华南公司派驻高级管理人员,对华南公司开始实施控制。截至2015年12月31日,B公司已办妥华南公司的股权变更手续;华东公司本次增发的股票尚未办理股权登记手续,但预计相关资产的权属变更不存在实质性障碍。2016年1月31日,会计师事务所对华东公司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注册资本出具了验资报告。2016年3月1日,华东公司本次增发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了股权登记手续华东公司取得华南公司70%股权的购买日是()。 8、2015年11月30日,华东公司与华西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华东公司向华西公司定向增发1000万股华东公司股票作为对价,购买华西公司所持有的华南公司70%股权,该交易为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2015年12月28日中国证监会核准该项交易。2015年12月30日,双方签订移交资产约定书,约定自2015年12月30日起华西公司将标的资产交付华东公司,同时华东公司自2015年12月31日起向华南公司派驻高级管理人员,对华南公司开始实施控制。截至2015年12月31日,B公司已办妥华南公司的股权变更手续;华东公司本次增发的股票尚未办理股权登记手续,但预计相关资产的权属变更不存在实质性障碍。2016年1月31日,会计师事务所对华东公司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注册资本出具了验资报告。2016年3月1日,华东公司本次增发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了股权登记手续华东公司取得华南公司70%股权的购买日是()。 9、2015年11月30日,华东公司与华西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华东公司向华西公司定向增发1000万股华东公司股票作为对价,购买华西公司所持有的华南公司70%股权,该交易为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2015年12月28日中国证监会核准该项交易。2015年12月30日,双方签订移交资产约定书,约定自2015年12月30日起华西公司将标的资产交付华东公司,同时华东公司自2015年12月31日起向华南公司派驻高级管理人员,对华南公司开始实施控制。截至2015年12月31日,B公司已办妥华南公司的股权变更手续;华东公司本次增发的股票尚未办理股权登记手续,但预计相关资产的权属变更不存在实质性障碍。2016年1月31日,会计师事务所对华东公司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注册资本出具了验资报告。2016年3月1日,华东公司本次增发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了股权登记手续华东公司取得华南公司70%股权的购买日是()。 10、20×7年1月1日,A公司董事会批准自行研发一项新技术,该公司董事会认为,研发该项目具有可靠的技术和财务等资源的支持,且一旦研发成功将降低该公司的生产成本。该研发项目研究阶段发生支出20万元;开发阶段共发生材料支出100万元,人工费用60万元,研发中使用另外一项专利技术的摊销额2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其他费用10万元,假设开发阶段的支出均符合资本化条件。20×8年3月31日,该项研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并获得批准,实际发生注册登记费5万元,为使用该技术发生有关人员培训费3万元,已知在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可辨认的无效和初始运作损失1万元,该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是(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