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某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总公司设在北京,在天津和上海分别设有一家分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共实现应纳税所得额1200万元,假设企业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另外,天津,上海分公司2019年度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分别为200万元,100 万元,500万元和1800万元,100 万元,2 000 万元。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2021年7月,该企业按规定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计算分摊税款就地预缴。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总公司在北京就地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为( )万元。
A: 50
B: 125
C: 150
D: 250
根据公式: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企业所得税额×50%=300×50%=150 (万元)。
答案选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