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总公司设在北京,在天津和广州分别设有一个分公司,2×18年第一季度共实现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假设企业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率为25%。另外,天津、广州分公司2×18年度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分别为20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和1800万元、100万元、2000万元。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2018年7月,该企业按规定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计算分摊税款就地预缴。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广州分公司就地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为()万元。
A: 50.00
B: 69.75
C: 91.25
D: 125.00
分公司共分摊250×50%=125万元
广州分公司分摊比例=1800/2000×0.35+100/200×0.35+2000/2500×0.3=0.73。
广州分公司就地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125×0.73=91.25(万元)
答案选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