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某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总公司设在北京,上海和南京分别设有一个分公司,2013年6月共实现应纳税所得额2000万元,假设企业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率为25%。另外,上海分公司2012年度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分别为40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南京分公司2012年度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分别为1600万元、300万元、2000万元。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的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0。2013年7月,该企业按规定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计算分摊税款就地预缴。上海分公司就地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是()万元。
A: 54.375
B: 75
C: 87.5
D: 125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二级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二级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二级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二级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该二级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二级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即0.35×400/(400+1600)+0.35×100/(100+300)+0.3×500/(500+2000)=0.2175,250×0.2175=54.375(万元)。
答案选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