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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单选题】

以下不属于经济周期中的复苏和繁荣阶段可能出现的特征的是()。

A: 投资持续增长

B: 企业利润水平下降

C: 产量不断扩大

D: 就业机会增多

答案解析

此题考查经济周期的阶段划分和阶段特征。选项B属于经济的衰退或萧条时期的表现特征。

答案选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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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经济周期的复苏和繁荣阶段可能出现(  )。 2、甲公司为一航空货运公司,经营国内,国际货物运输业务。由于拥有的用于国际运输的飞机出现了减值迹象。甲公司于2×13年12月31日对其进行减值测试,相关资料如下: (1)甲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国内货物运输采用人民币结算,国际货物运输采用美元结算。 (2)该架飞机采用年限平均法计算折旧,预计使用15年,预计净残值为5%。2×13年12月31日,飞机的账面原价为人民币80000万元,已计提折旧为人民币60800万元,账面价值为人民币19200万元,飞机已使用12年,尚可使用3年,甲公司拟继续经营使用该架飞机直至报废。 (3)由于国际货物运输业务受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较大,甲公司预计该架飞机未来3年产生的净现金流量(假定使用寿命结束时处置该架飞机产生的净现金流量为零,有关现金流量均发生在年末)如下表所示。   (4)由于不存在活跃市场,甲公司无法可靠估计该架飞机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 (5)在考虑了货币时间价值和飞机特定风险后,甲公司确定10%为人民币适用的折现率,确定12%为美元的折现率,相关复利现值系数如下: (P/F ,10%,1)=0.9091;(P/F,12%,1)=0.8929; (P/F ,10%,2)=0.8264;(P/F,12%,2)=0.7972; (P/F ,10%,3)=0.7513;(P/F,12%,3)=0.7118; (6)2×13年12月31日的汇率为1美元=6.70元人民币。甲公司预测以后各年末的美元汇率如下:第1年末为1美元=6.65元人民币;第2年末为1美元=6.60元人民币;第3年末为1美元=6.55元人民币。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2×13年12月31日,该架飞机的可收回金额为(                   )。 3、甲公司为一航空货运公司,经营国内,国际货物运输业务。由于拥有的用于国际运输的飞机出现了减值迹象。甲公司于2×13年12月31日对其进行减值测试,相关资料如下: (1)甲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国内货物运输采用人民币结算,国际货物运输采用美元结算。 (2)该架飞机采用年限平均法计算折旧,预计使用15年,预计净残值为5%。2×13年12月31日,飞机的账面原价为人民币80000万元,已计提折旧为人民币60800万元,账面价值为人民币19200万元,飞机已使用12年,尚可使用3年,甲公司拟继续经营使用该架飞机直至报废。 (3)由于国际货物运输业务受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较大,甲公司预计该架飞机未来3年产生的净现金流量(假定使用寿命结束时处置该架飞机产生的净现金流量为零,有关现金流量均发生在年末)如下表所示。   (4)由于不存在活跃市场,甲公司无法可靠估计该架飞机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 (5)在考虑了货币时间价值和飞机特定风险后,甲公司确定10%为人民币适用的折现率,确定12%为美元的折现率,相关复利现值系数如下: (P/F ,10%,1)=0.9091;(P/F,12%,1)=0.8929; (P/F ,10%,2)=0.8264;(P/F,12%,2)=0.7972; (P/F ,10%,3)=0.7513;(P/F,12%,3)=0.7118; (6)2×13年12月31日的汇率为1美元=6.70元人民币。甲公司预测以后各年末的美元汇率如下:第1年末为1美元=6.65元人民币;第2年末为1美元=6.60元人民币;第3年末为1美元=6.55元人民币。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2×13年12月31日,该架飞机的可收回金额为(                   )。 4、甲公司为一航空货运公司,经营国内,国际货物运输业务。由于拥有的用于国际运输的飞机出现了减值迹象。甲公司于2×13年12月31日对其进行减值测试,相关资料如下: (1)甲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国内货物运输采用人民币结算,国际货物运输采用美元结算。 (2)该架飞机采用年限平均法计算折旧,预计使用15年,预计净残值为5%。2×13年12月31日,飞机的账面原价为人民币80000万元,已计提折旧为人民币60800万元,账面价值为人民币19200万元,飞机已使用12年,尚可使用3年,甲公司拟继续经营使用该架飞机直至报废。 (3)由于国际货物运输业务受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较大,甲公司预计该架飞机未来3年产生的净现金流量(假定使用寿命结束时处置该架飞机产生的净现金流量为零,有关现金流量均发生在年末)如下表所示。   年份    业务好时(40%的可能性)       业务一般时(40%的可能性)       业务差时(20%的可能性)       第1年       1200    1000    500    第2年       1000    850    400    第3年       850    600    300    (4)由于不存在活跃市场,甲公司无法可靠估计该架飞机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 (5)在考虑了货币时间价值和飞机特定风险后,甲公司确定10%为人民币适用的折现率,确定12%为美元的折现率,相关复利现值系数如下: (P/F ,10%,1)=0.9091;(P/F,12%,1)=0.8929; (P/F ,10%,2)=0.8264;(P/F,12%,2)=0.7972; (P/F ,10%,3)=0.7513;(P/F,12%,3)=0.7118; (6)2×13年12月31日的汇率为1美元=6.70元人民币。甲公司预测以后各年末的美元汇率如下:第1年末为1美元=6.65元人民币;第2年末为1美元=6.60元人民币;第3年末为1美元=6.55元人民币。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2×13年12月31日,该架飞机应计提减值金额为(                        )。 5、(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6、(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7、甲公司2×12年 10月为乙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银行、甲公司、乙公司三方签订的合同约定: (1)贷款本金为4 200万元,自2×12年12月21日起2年,年利率5.6%;(2)乙公司以房产为该项贷款提供抵押担保;(3)甲公司为该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14年12月22日,该项贷款逾期未付,银行要求甲公司履行担保责任。2×14年12月30日,甲公司、乙公司与贷款银行经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乙公司的担保房产变现用以偿付该贷款本息。该房产预计处置价款可以覆盖贷款本息,甲公司在其2×14年财务报表中未确认相关预计负债。2×15年5月,因乙公司该房产出售过程中出现未预期到的纠纷导致无法出售,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甲公司履行担保责任。经庭外协商,甲公司需于2×15年7月和2×16年1月分两次等额支付乙公司所欠借款本息,同时获得对乙公司的追偿权,但无法预计能否取得。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对需履行的担保责任应进行的会计处理是( )。 8、单选【2016】甲公司2×12年10月为乙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银行、甲公司、乙公司三方签订的合同约定: (1)贷款本金为4 200万元,自2×12年12月21日起2年,年利率5.6%;(2)乙公司以房产为该项贷款提供抵押担保;(3)甲公司为该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14年12月22日,该项贷款逾期未付,银行要求甲公司履行担保责任。2×14年12月30日,甲公司、乙公司与贷款银行经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乙公司的担保房产变现用以偿付该贷款本息。该房产预计处置价款可以覆盖贷款本息,甲公司在其2×14年财务报表中未确认相关预计负债。2×15年5月,因乙公司该房产出售过程中出现未预期到的纠纷导致无法出售,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甲公司履行担保责任。经庭外协商,甲公司需于2×15年7月和2×16年1月分两次等额支付乙公司所欠借款本息,同时获得对乙公司的追偿权,但无法预计能否取得。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对需履行的担保责任应进行的会计处理是 ( )。 9、甲公司2×12年 10月为乙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银行、甲公司、乙公司三方签订的合同约定: (1)贷款本金为4 200万元,自2×12年12月21日起2年,年利率5.6%;(2)乙公司以房产为该项贷款提供抵押担保;(3)甲公司为该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14年12月22日,该项贷款逾期未付,银行要求甲公司履行担保责任。2×14年12月30日,甲公司、乙公司与贷款银行经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乙公司的担保房产变现用以偿付该贷款本息。该房产预计处置价款可以覆盖贷款本息,甲公司在其2×14年财务报表中未确认相关预计负债。2×15年5月,因乙公司该房产出售过程中出现未预期到的纠纷导致无法出售,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甲公司履行担保责任。经庭外协商,甲公司需于2×15年7月和2×16年1月分两次等额支付乙公司所欠借款本息,同时获得对乙公司的追偿权,但无法预计能否取得。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对需履行的担保责任应进行的会计处理是 ( )。 10、甲公司2×12年 10月为乙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银行、甲公司、乙公司三方签订的合同约定: (1)贷款本金为4 200万元,自2×12年12月21日起2年,年利率5.6%;(2)乙公司以房产为该项贷款提供抵押担保;(3)甲公司为该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14年12月22日,该项贷款逾期未付,银行要求甲公司履行担保责任。2×14年12月30日,甲公司、乙公司与贷款银行经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乙公司的担保房产变现用以偿付该贷款本息。该房产预计处置价款可以覆盖贷款本息,甲公司在其2×14年财务报表中未确认相关预计负债。2×15年5月,因乙公司该房产出售过程中出现未预期到的纠纷导致无法出售,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甲公司履行担保责任。经庭外协商,甲公司需于2×15年7月和2×16年1月分两次等额支付乙公司所欠借款本息,同时获得对乙公司的追偿权,但无法预计能否取得。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对需履行的担保责任应进行的会计处理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