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总公司设在北京,在天津和广州分别设有一个分公司,2012年第一季度共实现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假设企业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率为25%。另外,天津、广州分公司2012年度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分别为20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和1800万元、100万元、2000万元。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的权重依次为0.35, 0.35,0.30。2012年7月,该企业按规定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计算分摊税款就地预缴。
(2)总公司在北京就地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为( )万元。
A: 50
B: 125
C: 150
D: 250
本题考查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企业所得税,50%在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公司在北京就地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250×50%=125(万元)
答案选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