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总公司设在北京,在天津和广州分别设有一个分公司,2012年第一季度共实现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假设企业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率为25%。另外,天津、广州分公司2012年度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分别为20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和1800万元、100万元、2000万元。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的权重依次为0.35, 0.35,0.30。2012年7月,该企业按规定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计算分摊税款就地预缴。
(4)天津分公司就地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为( )万元。
A: 33.75
B: 55.25
C: 125.00
D: 150.00
本题考查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125×[0.35×200/(200+1800)+0.35×100/(100+100)+0.3×500/(500+2000)]=125×0.27=33.75万元。
答案选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