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和李某一同前往甲公司应聘,并参加了公司组织的考试。不久,李某收到了录用通知,孙某却未收到录用通知。孙某找到公司,公司人事部经理说:“你的培训经历、性别、身材不适合公司的工作,其他方面也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孙某认为公司不录用她是就业歧视,于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责令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李某被录用后,与甲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李某入职时,需将身份证交给公司做抵押;合同期限2年,其中,试用期为6个月;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若发现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每3个月发放一次工资。李某工作一段时间后,公司要求李某天天上班,每月休息1天。李某因得不到休息,口头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再到甲公司上班。李某觉得被甲公司克扣了工资,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1)根据《就业促进法》等法律的规定,下列甲公司招工行为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 甲公司因孙某身材而不予录用
B: 甲公司因孙某不符合录用条件而不予录用
C: 甲公司因孙某是女性而不予录用
D: 甲公司因孙某未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而不予录用
选项A属于身材相貌歧视;选项C属于性别歧视。
答案选 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