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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不定项选择题】

自2010年起,张某在甲商贸公司工作2017年3月,甲商贸公司分立为甲贸易公司、乙贸易公司和丙贸易公司,分立协议明确由甲贸易公司承受分立前甲商贸公司的所有劳务权利义务,并明确张某继续在甲贸易公司工作,甲贸易公司登记一直在江北区;张某的实际工作所在地一直在江东区,另外,张某户籍在江西区,常住地在江南区。 2018年5月7日,张某离开甲商贸公司,2018年8月7日,张某向调解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希望解决2012年2月至2017年2月之间,甲商贸公司拖欠其工资问题,后因调解未果,张某就上述拖欠工资问题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张某提供工资发放明细表、社保缴纳情况证明。 张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A: 江东区

B: 江南区

C: 江西区

D: 江北区

答案解析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就是说,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人可以选择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中的任何一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答案选 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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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2010年起,张某在甲商贸公司工作2017年3月,甲商贸公司分立为甲贸易公司、乙贸易公司和丙贸易公司,分立协议明确由甲贸易公司承受分立前甲商贸公司的所有劳务权利义务,并明确张某继续在甲贸易公司工作,甲贸易公司登记一直在江北区;张某的实际工作所在地一直在江东区,另外,张某户籍在江西区,常住地在江南区。 2018年5月7日,张某离开甲商贸公司,2018年8月7日,张某向调解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希望解决2012年2月至2017年2月之间,甲商贸公司拖欠其工资问题,后因调解未果,张某就上述拖欠工资问题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张某提供工资发放明细表、社保缴纳情况证明。 在张某提起的劳动争议仲裁中,被申请人应是()。 2、自2010年起,张某在甲商贸公司工作。2017年3月,甲商贸公司分立为甲贸易公司、乙贸易公司和丙贸易公司,分立协议明确由甲贸易公司承受分立前甲商贸公司的所有劳务权利义务,并明确张某继续在甲贸易公司工作,甲贸易公司登记一直在江北区;张某的实际工作所在地一直在江东区,另外,张某户籍在江西区,常住地在江南区。2018年5月7日,张某离开甲商贸公司,2018年8月7日,张某向调解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希望解决2012年2月至2017年2月之间,甲商贸公司拖欠其工资问题,后因调解未果,张某就上述拖欠工资问题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张某提供工资发放明细表、社保缴纳情况证明。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在张某提起的劳动争议仲裁中,被申请人应是( )。 3、自2010年起,张某在甲商贸公司工作。2017年3月,甲商贸公司分立为甲贸易公司、乙贸易公司和丙贸易公司,分立协议明确由甲贸易公司承受分立前甲商贸公司的所有劳务权利义务,并明确张某继续在甲贸易公司工作,甲贸易公司登记一直在江北区;张某的实际工作所在地一直在江东区,另外,张某户籍在江西区,常住地在江南区。2018年5月7日,张某离开甲商贸公司,2018年8月7日,张某向调解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希望解决2012年2月至2017年2月之间,甲商贸公司拖欠其工资问题,后因调解未果,张某就上述拖欠工资问题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张某提供工资发放明细表、社保缴纳情况证明。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张某可以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4、自2010年起,张某在甲商贸公司工作2017年3月,甲商贸公司分立为甲贸易公司、乙贸易公司和丙贸易公司,分立协议明确由甲贸易公司承受分立前甲商贸公司的所有劳务权利义务,并明确张某继续在甲贸易公司工作,甲贸易公司登记一直在江北区;张某的实际工作所在地一直在江东区,另外,张某户籍在江西区,常住地在江南区。 2018年5月7日,张某离开甲商贸公司,2018年8月7日,张某向调解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希望解决2012年2月至2017年2月之间,甲商贸公司拖欠其工资问题,后因调解未果,张某就上述拖欠工资问题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张某提供工资发放明细表、社保缴纳情况证明。 在张某提起的仲裁程序中,举证责任分配正确的是()。 5、自2010年起,张某在甲商贸公司工作。2017年3月,甲商贸公司分立为甲贸易公司、乙贸易公司和丙贸易公司,分立协议明确由甲贸易公司承受分立前甲商贸公司的所有劳务权利义务,并明确张某继续在甲贸易公司工作,甲贸易公司登记一直在江北区;张某的实际工作所在地一直在江东区,另外,张某户籍在江西区,常住地在江南区。2018年5月7日,张某离开甲商贸公司,2018年8月7日,张某向调解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希望解决2012年2月至2017年2月之间,甲商贸公司拖欠其工资问题,后因调解未果,张某就上述拖欠工资问题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张某提供工资发放明细表、社保缴纳情况证明。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在张某提起的仲裁程序中,举证责任分配正确的是( )。 6、自2010年起,张某在甲商贸公司工作2017年3月,甲商贸公司分立为甲贸易公司、乙贸易公司和丙贸易公司,分立协议明确由甲贸易公司承受分立前甲商贸公司的所有劳务权利义务,并明确张某继续在甲贸易公司工作,甲贸易公司登记一直在江北区;张某的实际工作所在地一直在江东区,另外,张某户籍在江西区,常住地在江南区。 2018年5月7日,张某离开甲商贸公司,2018年8月7日,张某向调解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希望解决2012年2月至2017年2月之间,甲商贸公司拖欠其工资问题,后因调解未果,张某就上述拖欠工资问题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张某提供工资发放明细表、社保缴纳情况证明。 下列情形中,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仲裁时效中断的有()。 7、自2010年起,张某在甲商贸公司工作。2017年3月,甲商贸公司分立为甲贸易公司、乙贸易公司和丙贸易公司,分立协议明确由甲贸易公司承受分立前甲商贸公司的所有劳务权利义务,并明确张某继续在甲贸易公司工作,甲贸易公司登记一直在江北区;张某的实际工作所在地一直在江东区,另外,张某户籍在江西区,常住地在江南区。2018年5月7日,张某离开甲商贸公司,2018年8月7日,张某向调解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希望解决2012年2月至2017年2月之间,甲商贸公司拖欠其工资问题,后因调解未果,张某就上述拖欠工资问题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张某提供工资发放明细表、社保缴纳情况证明。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下列情形中,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仲裁时效中断的有( )。 8、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拟自建一条生产线,与该生产线建造相关的情况如下:2019年1月2日,甲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专门筹集生产线建设资金。该公司债券为3年期分期付息、到期还本债券,面值总额为5000万元,票而年利率为10%,实际利率为8%,发行价格为5500万元,另在发行过程中支付中介机构佣金100.65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399.35万元。生产线建造工程于2019年1月2日开工,釆用外包方式进行,预计工期1年。有关建造支出情况如下:2019年1月2日,支付建造商1000万元;2019年5月1日,支付建造商1600万元;2019年8月10,支付建造商1400万元。2019年9月1日,生产线建造工程出现人员伤亡事故,被当地安监部门责令停工整改,至2019年12月底整改完毕。工程于2020年1月1日恢复建造,当日向建造商支付工程款1000万元。建造工程于2020年3月31日完成,并经有关部门验收,试生产出合格产品。为帮助职工正确操作使用新建生产线,甲公司自2020年3月31日起对一线员工进行培训,至4月30日结束,共发生培训费用120万元。该生产线自2020年5月1日起实际投入使用。甲公司将闲置专门借款资金投资固定收益理财产品,月收益率为0.5%。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2020年度专门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为()万元。 9、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拟自建一条生产线,与该生产线建造相关的情况如下:2×19年1月2日,甲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专门筹集生产线建设资金。该公司债券为3年期分期付息、到期还本债券,面值总额为5 000万元,票面年利率为10%,实际利率为8%,发行价格为5 500万元,另在发行过程中支付中介机构佣金100.65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 399.35万元。生产线建造工程于2×19年1月2日开工,采用外包方式进行,预计工期1年。有关建造支出情况如下:2×19年1月2日,支付建造商1 000万元;2×19年5月1日,支付建造商1 600万元;2×19年8月1日,支付建造商1 400万元。2×19年9月1日,生产线建造工程出现人员伤亡事故,被当地安监部门责令停工整改,至2×19年12月底整改完毕。工程于2×20年1月1日恢复建造,当日向建造商支付工程款1 000万元。建造工程于2×20年3月31日完成,并经有关部门验收,试生产出合格产品。为帮助职工正确操作使用新建生产线,甲公司自2×20年3月31日起对一线员工进行培训,至4月30日结束,共发生培训费用120万元。该生产线自2×20年5月1日起实际投入使用。甲公司将闲置专门借款资金投资固定收益理财产品,月收益率为0.5%。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2×20年度专门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为(  )万元。 10、甲公司2×12年 10月为乙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银行、甲公司、乙公司三方签订的合同约定: (1)贷款本金为4 200万元,自2×12年12月21日起2年,年利率5.6%;(2)乙公司以房产为该项贷款提供抵押担保;(3)甲公司为该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14年12月22日,该项贷款逾期未付,银行要求甲公司履行担保责任。2×14年12月30日,甲公司、乙公司与贷款银行经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乙公司的担保房产变现用以偿付该贷款本息。该房产预计处置价款可以覆盖贷款本息,甲公司在其2×14年财务报表中未确认相关预计负债。2×15年5月,因乙公司该房产出售过程中出现未预期到的纠纷导致无法出售,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甲公司履行担保责任。经庭外协商,甲公司需于2×15年7月和2×16年1月分两次等额支付乙公司所欠借款本息,同时获得对乙公司的追偿权,但无法预计能否取得。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对需履行的担保责任应进行的会计处理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