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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单选题】

土地供给曲线的形状是( )。

A: 垂直线

B: 水平线

C: 向后弯曲的线

D: 向右下方倾斜的线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土地的供给曲线。土地的供给曲线是一条垂直线(因为土地的数量一般不变)。

答案选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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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L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2×17年4月1日,向政府投标获得一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为70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70年。2×17年5月1日,HL公司启动开发项目,在这块土地上建造居民住宅以供出售。2×18年6月30日,项目到预定可出售状态,2×18年7月起即开售,共发生建造成本9000万元,地上建筑物的预计使用年限为50年。因建造住宅小区内的社区医院与幼儿园,2×18年6月30日政府给予200万元以补贴HL公司,款项已到账。已知HL公司的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无形资产预计净残值为0且采用直线法摊销。假定HL公司采用净额法核算政府补助,下列会计处理中正确的有(   ) 2、HL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2×17年4月1日,向政府投标获得一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为70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70年。2×17年5月1日,HL公司启动开发项目,在这块土地上建造居民住宅以供出售。2×18年6月30日,项目到预定可出售状态,2×18年7月起即开售,共发生建造成本9000万元,地上建筑物的预计使用年限为50年。因建造住宅小区内的社区医院与幼儿园,2×18年6月30日政府给予200万元以补贴HL公司,款项已到账。已知HL公司的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无形资产预计净残值为0且采用直线法摊销。假定HL公司采用净额法核算政府补助,下列会计处理中正确的有(   )。 3、HL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2×19年4月1日,向政府投标获得一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为7 0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70年。2×19年5月1日,HL公司启动开发项目,在这块土地上建造居民住宅以供出售。2×20年6月30日,项目到预定可出售状态,2×20年7月起即开售,共发生建造成本9 000万元,地上建筑物的预计使用年限为50年。因建造住宅小区内的社区医院与幼儿园,2×20年4月30日政府给予200万元以补贴HL公司,款项已到账。已知HL公司的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无形资产预计净残值为0且采用直线法摊销。假定HL公司采用净额法核算政府补助,下列会计处理中正确的有(   ) 4、HL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2×19年4月1日,向政府投标获得一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为7 0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70年。2×19年5月1日,HL公司启动开发项目,在这块土地上建造居民住宅以供出售。2×20年6月30日,项目到预定可出售状态,2×20年7月起即开售,共发生建造成本9 000万元,地上建筑物的预计使用年限为50年。因建造住宅小区内的社区医院与幼儿园,2×20年4月30日政府给予200万元以补贴HL公司,款项已到账。已知HL公司的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无形资产预计净残值为0且采用直线法摊销。假定HL公司采用净额法核算政府补助,下列会计处理中正确的有(   ) 5、HL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2×19年4月1日,向政府投标获得一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为7 0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70年。2×19年5月1日,HL公司启动开发项目,在这块土地上建造居民住宅以供出售。2×20年6月30日,项目到预定可出售状态,2×20年7月起即开售,共发生建造成本9 000万元,地上建筑物的预计使用年限为50年。因建造住宅小区内的社区医院与幼儿园,2×20年4月30日政府给予200万元以补贴HL公司,款项已到账。已知HL公司的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无形资产预计净残值为0且采用直线法摊销。假定HL公司采用净额法核算政府补助,下列会计处理中正确的有(   ) 6、HL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2×19年4月1日,向政府投标获得一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为7 0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70年。2×19年5月1日,HL公司启动开发项目,在这块土地上建造居民住宅以供出售。2×20年6月30日,项目到预定可出售状态,2×20年7月起即开售,共发生建造成本9 000万元,地上建筑物的预计使用年限为50年。因建造住宅小区内的社区医院与幼儿园,2×20年4月30日政府给予200万元以补贴HL公司,款项已到账。已知HL公司的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无形资产预计净残值为0且采用直线法摊销。假定HL公司采用净额法核算政府补助,下列会计处理中正确的有(   ) 7、HL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2×19年4月1日,向政府投标获得一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为7 0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70年。2×19年5月1日,HL公司启动开发项目,在这块土地上建造居民住宅以供出售。2×20年6月30日,项目到预定可出售状态,2×20年7月起即开售,共发生建造成本9 000万元,地上建筑物的预计使用年限为50年。因建造住宅小区内的社区医院与幼儿园,2×20年4月30日政府给予200万元以补贴HL公司,款项已到账。已知HL公司的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无形资产预计净残值为0且采用直线法摊销。假定HL公司采用净额法核算政府补助,下列会计处理中不正确的有(   ) 8、甲房地产开发商(以下简称“甲公司”)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均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或摊销。有关资料如下:(1)2×20年1月,以出让方式取得一宗土地使用权,支付价款200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70年,准备开发建造商品房住宅小区对外销售,至2×20年12月月末已发生商品房建造成本10000万元,预计2×21年3月月末完工。(2)2×20年2月,以出让方式取得一宗土地使用权,支付不含税价款300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70年,准备持有待增值后转让。至2×20年12月月末仍然持有,公允价值为40000万元。(3)2×20年3月,以出让方式取得一宗土地使用权,支付不含税价款400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0年,准备建造酒店式公寓对外销售,至2×20年12月月末已发生酒店式公寓建造成本30000万元,预计2×21年6月月末完工。(4)2×20年4月,以出让方式取得一宗土地使用权,支付不含税价款100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0年,预计净残值为0,采用直线法摊销。甲公司将其用于建造自用办公楼,至2×20年12月月末已发生办公楼建造成本9000万元(包括土地使用权摊销计入成本的部分),预计2×21年3月月末完工。不考虑其他因素,下列有关甲公司2×20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列示金额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9、(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10、(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