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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单选题】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是( )。

A: 劳动行政部门代表

B: 工会代表

C: 企业方面代表

D: 员工代表

答案解析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贯彻“三方原则”,并没有员工代表。

答案选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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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孙某和李某一同前往甲公司应聘,并参加了公司组织的考试。不久,李某收到了录用通知,孙某却未收到录用通知。孙某找到公司,公司人事部经理说:“你的培训经历、性别、身材不适合公司的工作,其他方面也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孙某认为公司不录用她是就业歧视,于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责令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李某被录用后,与甲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李某入职时,需将身份证交给公司做抵押;合同期限2年,其中,试用期为6个月;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若发现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每3个月发放一次工资。李某工作一段时间后,公司要求李某天天上班,每月休息1天。李某因得不到休息,口头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再到甲公司上班。李某觉得被甲公司克扣了工资,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1)根据《就业促进法》等法律的规定,下列甲公司招工行为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2、下列选项中,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说法,错误的是( )。 3、(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4、(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5、2015年7月1目,李某通过甲职业介紹中心介绍,入职乙公司。甲取业介绍中心向李来救取人民币500元的押金,并表示,若李某在入职不满1年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则该中心将不返还押金。李某入职后,与乙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月工资为人民币4000元。2015年9月30日,李某因无法胜任经常性的出差而提出辞取,经公司同意,双方办理了エ资清算手续,并于同日解除了劳动关系。同年11月,李某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載委员会申请仲栽,要求乙公司支付应签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下列选项中,关于乙公司与李某工资清算的说法,正确的是()。 6、李明于2009年1月1日经招聘进入东方服装心司担任部门经理,双方签订了2009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五年期劳动合同。2010年2月公司发现李明在外开办了一家与现公司具有竞争性质的公司,东方公司指出,根据公司规定应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东方公司3月底交给李明一式两份《人事通知书》,写明解除与李明的劳动合同,并要求李明签字,一份给李明,一份留存公司。李明在《人事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并办理了移交手续后离开公司。2011年3月,李明自己开办的公司因经营不善倒闭,他提出希望回东方服装公司继续工作,遭到拒绝。2011年4月底李明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东方服装会司无故辞退为由,要求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请求。案例中所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  )组成。 7、2006年7月,成某大学毕业后与某机器制造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成某从事设计制图工作,月薪2000元,如果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公司可提前30日通知成某终止劳动合同。2010年5月,成某外出旅游时遭遇车祸,手臂伤残,在家休息了5个月后,回到公司上班。由于手臂伤残,公司作出了30日后与成某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成某听到此消息后,向公司提出质疑,认为自己与公司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不能随意终止合同,即使要终止合同,也应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但公司经理拿出劳动合同对成某说:“这是白纸黑字,你自己签的终止合同的条件。按照国家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终止劳动合同,就不存在经济补偿问题。"成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分析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根据相关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   )代表组成。 8、李明于2014年1月1日经招聘进入某广告公司担任部门经理,双方签订了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5年期劳动合同。2015年2月公司发现李明在外开办了一家有限公司具有竞争性质的公司,该广告公司指出,根据公司规定应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该广告公司3月底交给李明一式两份《人事通知书》,写明解除与李明的劳动合同,并要求李明签字,一份给李明,一份留存公司。李明在《人事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并办理了移交手续后离开公司。2016年3月,李明自己开办的公司因经营不善倒闭,他提出希望回该广告公司继续工作,遭到拒绝。2016年4月底,李明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该广告公司无故辞退为由,要求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要求。案例中所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组成。 9、孙某和李某一同前往甲公司应聘,并参加了公司组织的考试。不久,李某收到了录用通知,孙某却未收到录用通知。孙某找到公司,公司人事部经理说:“你的培训经历、性别、身材不适合公司的工作,其他方面也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孙某认为公司不录用她是就业歧视,于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责令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李某被录用后,与甲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李某入职时,需将身份证交给公司做抵押;合同期限2年,其中,试用期为6个月;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若发现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每3个月发放一次工资。李某工作一段时间后,公司要求李某天天上班,每月休息1天。李某因得不到休息,口头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再到甲公司上班。李某觉得被甲公司克扣了工资,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3)李某与甲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10、孙某和李某一同前往甲公司应聘,并参加了公司组织的考试。不久,李某收到了录用通知,孙某却未收到录用通知。孙某找到公司,公司人事部经理说:“你的培训经历、性别、身材不适合公司的工作,其他方面也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孙某认为公司不录用她是就业歧视,于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责令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李某被录用后,与甲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李某入职时,需将身份证交给公司做抵押;合同期限2年,其中,试用期为6个月;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若发现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每3个月发放一次工资。李某工作一段时间后,公司要求李某天天上班,每月休息1天。李某因得不到休息,口头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再到甲公司上班。李某觉得被甲公司克扣了工资,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4)关于甲公司安排李某工作和休息时间的说法,正确的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