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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单选题】

下列关于仲裁管辖的说法,错误的是( )。

A: 其地域管辖按行政区划划分

B: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实行地域管辖

C: 管辖地域可能与行政区划重合,也可能不重合

D: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仲裁管辖。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实行地域管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由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因而其他低于管辖也不按行政区划划分,而是按照设立时划分的管辖区域,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劳动争议。管辖地域可能与行政区划重合,也可能不重合。

答案选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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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5年1月1日,小李与位于S市的某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日薪 200 元,合同期限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之后,小李由单位安排到G市工作,工作期间,小李周末共加班70 天,上周加班有单位考勤记录为证,但考勤记录由单位保管。2017 年 12 月 3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关系终止。2018年8月,小李向该单位主张加班费,单位认为2015年和 2016年的加班费已过仲裁时效,同时主张曾向小李支付过5000元的加班费。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小李的仲裁请求,单位表示不服。据悉,S 市和G市2017年、2018 年月最低工资均为3000 元。根据以上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关于本案仲裁管辖的说法,错误的是( )。 2、(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3、(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4、小杨2017年1月1日进入一家教育培训公司,并跟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工作一段时间后,小杨被证明不能胜任岗位。2017年11月30日公司与小杨解除了劳动合同,并没有将此事告知工会。李某因为办理工作交接,工作到了2017年12月30日。工作期间,2017年1月到8月,小杨的月工资为5000元每月,9月到12月的工资为2000元。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3000元。2018年5月,小杨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小杨对仲裁结果不满意,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小杨起诉之前,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通知了工会。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下列说法中,关于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小杨赔偿金的说法,正确的是( )。 5、【资料3】东方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13%,2019年1月发生了如下经济业务: (1)5日,东方公司购入原材料一批,价款10万(不含税),公司开出商业承兑汇票支付,6个月后到期,到期时需缴纳银行手续费5元。 (2)8日,东方公司向甲公司购入原材料一批,发票注明价款30万,税额3.9万。甲公司承诺的现金折扣条件是2/10,1/20,N/30,甲公司于15日付清了该笔应付账款。 (3)10日,东方公司委托乙公司代为加工产品一批,材料成本是20万元,加工费为10万元(不含税),由丙公司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万元,甲公司将成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 (4)20日,公司由于管理不善,损毁原材料价值15.82万元(含税)。公司收到保险赔偿10万元,相关责任人赔偿1.5万元。 4.关于被损毁的原材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6、长江公司于2014年12月25日动工兴建一栋办公楼,工程采用出包方式,工程于2016年6月30日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接受正常工程检查停工3个月。其他资料如下:(1)公司为建造办公楼于2014年12月31日取得专门借款24 000万元;(2)办公楼的建造还占用了两笔一般借款;(3)建造工程2015年1月1日发生第一笔资产支出18 000万元。下列关于借款费用资本化时点的说法中,错误的有(    )。 7、2015年1月1日,小李与位于S市的某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日薪200元,合同期限截至2017年12月31日。之后,小李由单位安排到G市工作,工作期间小李周末共加班70天,加班记录以单位考勤为准,但考勤记录由单位保管,2017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关系终止。2018年8月,小李向该单位主张加班费,单位认为2015年和 2016年的加班费已过仲裁时效,同时主张曾向小李支付过5000元的加班费,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小李的仲裁请求,单位表示不服。据悉,S市和G市2017年、2018年的最低工资均为3000元。关于本案仲裁管辖的说法,错误的是( )。 8、下列关于仲裁协议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9、 长江公司于2014年12月25日动工兴建一栋办公楼,工程采用出包方式,工程于2016年6月30日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接受正常工程检查停工3个月。其他资料如下: (1)公司为建造办公楼于2014年12月31日取得专门借款24 000万元; (2)办公楼的建造还占用了两笔一般借款; (3)建造工程2015年1月1日发生第一笔资产支出18 000万元。下列关于借款费用资本化时点的说法中,错误的有(    )。 10、下列选项中,关于仲裁员必须具备的条件的说法,错误的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