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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单选题】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 )承担。

A: 用人单位

B: 劳动者

C: 工会

D: 社会保障机构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工伤保险的特殊情况。《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用人单位承担。

答案选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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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 )日内作出裁决。 2、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资料一】孙某曾应聘在甲公司工作,试用期满后从事技术工作,2年后跳槽至乙企业成为该企业的业务骨干。甲公司为实施新的公司战略,拟聘请孙某担任公司高管。经协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1)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试用期为3个月;(2)合同期满或因其他原因离职后,孙某在3年内不得从事与甲公司同类的业务工作,公司在孙某离职时一次性支付补偿金10万元。在劳动合同期满前1个月时,孙某因病住院。3个月后,孙某痊愈,到公司上班时,公司通知孙某劳动合同已按期终止,病休期间不支付工资,也不再向其支付10万元补偿金。孙某同意公司不支付10万元补偿金,但要求公司延续劳动合同期至病愈,并支付病休期间的病假工资和离职的经济补偿。甲公司拒绝了孙某的要求,孙某随即进入同一行业的丙公司从事与甲公司业务相竞争的工作。甲公司认为孙某违反了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已知:孙某实际工作年限12年。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第1- 4小题。3.对甲公司与孙某各自责任的下列判断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4、(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5、(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6、女职工甲与某公司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年7月,甲怀孕,由于年龄较大,需要保胎,甲多次迟到或者不上班,2018年7月至12月累积15天没有上班。某公司规章规定,累计旷工10天以上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据此,公司与甲解除了劳动合同。甲认为公司违法解除,要求其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责任。如甲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 7、资料3:某工业企业为仅生产A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6%。原材料随生产过程陆续投入使用,采用品种法进行成本核算。月末生产费用在完工产品和在产品之间按约当产量法进行分配。原材料按实际成本法进行核算,发出商品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计价。 (1) 期初结存B材料1 000千克,每千克实际成本140元。5日购进B材料3 000 千克。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36万元,增值税税额5.76万元。增值税发票已认证,可以抵扣。全部款项用银行转账已付讫,但货物尚未收到。15日全部货物已验收并入库。 (2) 生产部门领用B材料2 000千克,其中:16 日生产耗用1 500 千克,17 日车间一般耗用 500 千克。 (3) 月末,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15万元,其中:生产车间 10 万元,行政管理部门 5 万元。 (4) 月末,确认的职工薪酬28万元,其中:生产车间工人薪酬 18 万元,车间管理人员薪酬4万元,行政管理人员薪酬 6万元。 (5) 生产A产品,月初没有在产品。本月完工数量 1 600 件,月末在产品数量 500 件,平均完工进度 8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3. 根据资料(4),职工薪酬归集的下列相关科目处理结果正确的是()。 8、【资料1】某工业企业为仅生产A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3%。原材料随生产过程陆续投入使用,采用品种法进行成本核算。月末生产费用在完工产品和在产品之间按约当产量法进行分配。原材料按实际成本法进行核算,发出商品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计价。 (1)期初结存B材料1000千克,每千克实际成本140元。5日购进B材料3000千克,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36万元,增值税税额4.68万元。增值税发票已认证,可以抵扣。全部款项用银行转账已付讫,但货物尚未收到。15日全部货物已验收并入库。 (2)生产部门领用B材料2000千克,其中16日生产耗用1500千克,17日车间一般耗用500千克。 (3)月末,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15万元,其中:生产车间10万元,行政管理部门5万元。 (4)月末,确认的职工薪酬28万元,其中:生产车间工人薪酬18万元,车间管型人员薪酬4万元,行政管理人员薪酬6万元。(5)生产A产品,月初没有在产品。本月完工数量1600件,月末在产品数量500件,平均完工进度8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3.根据资料(4),职工薪酬归集的下列相关科目处理结果正确的是()。 9、女职工甲与某公司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年7月,甲怀孕,由于年龄较大,需要保胎,甲多次迟到或者不上班,2018年7月至12月累积15天没有上班。某公司规章规定,累计旷工10天以上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据此,公司与甲解除了劳动合同。甲认为公司违法解除,要求其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责任。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如甲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 10、2009年3月,王某被某企业录用,双方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13年7月20日,王某患病住院,经诊断,需住院1月。王某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停发王某全部工资,并以不能适应工作、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王某的劳动合同。针对待事件,下列表述正确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