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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不定项选择题】

上个月,小赵被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成为失业人员,偏偏他又生病住了院,医疗费用不断增加,小赵犯了愁。同病房的老王对小赵说,现在失业人员不用缴纳医疗保险费,同样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小赵将信将疑,但他想起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时,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小王曾告诉他,他可以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小赵担心,因为他没有及时提出申请,可能已经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了。小赵于是向医生请假,赶紧跑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问个究竟。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 ),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A: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B: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C: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D: 除失业保险外的其他社会保险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失业保险待遇的相关规定。员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答案选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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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个月,小赵被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成为失业人员,偏偏他又生病住了院,医疗费用不断增加,小赵犯了愁。同病房的老王对小赵说,现在失业人员不用缴纳医疗保险费,同样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小赵将信将疑,但他想起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时,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小王曾告诉他,他可以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小赵担心,因为他没有及时提出申请,可能已经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了。小赵于是向医生请假,赶紧跑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问个究竟。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 )之日起计算。 2、上个月,小赵被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成为失业人员,偏偏他又生病住了院,医疗费用不断增加,小赵犯了愁。同病房的老王对小赵说,现在失业人员不用缴纳医疗保险费,同样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小赵将信将疑,但他想起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时,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小王曾告诉他,他可以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小赵担心,因为他没有及时提出申请,可能已经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了。小赵于是向医生请假,赶紧跑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问个究竟。小赵如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应当( )。 3、上个月,小赵被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成为失业人员,偏偏他又生病住了院,医疗费用不断增加,小赵犯了愁。同病房的老王对小赵说,现在失业人员不用缴纳医疗保险费,同样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小赵将信将疑,但他想起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时,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小王曾告诉他,他可以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小赵担心,因为他没有及时提出申请,可能已经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了。小赵于是向医生请假,赶紧跑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问个究竟。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的说法,正确的是( )。 4、【资料6】2019年4月1日,GD公司录用高某、赵某到公司工作并与2人口头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月工资为4 000元;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公司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试用期满订立1年期(试用期不计入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月工资提高至5 000元。 2019年7月1日,试用期满,GD公司与高某订立了1年期劳动合同。同日,GD公司拟与赵某订立合同时,赵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 2019年12月高某因家庭原因欲解除与GD公司的劳动合同。 已知:GD公司所在地最低月工资标准为3500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4.高某应提前一定期限以书面形式通知GD公司方可解除劳动合同,该期限为()。 5、【第6题】2022年4月1日,D公司录用高某、赵某到公司工作并与2人口头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月工资为4000元;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公司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试用期满订立1年期(试用期不计入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月工资提高至5000元。2022年7月1日,试用期满,D公司与高某订立了1年期劳动合同。同日,D公司拟与赵某订立合同时,赵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2022年12月高某因家庭原因欲解除与D公司的劳动合同。已知:D公司所在地最低月工资标准为3500元。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4.高某应提前一定期限以书面形式通知D公司方可解除劳动合同,该期限为()。 6、【资料6】2021年4月1日,GD公司录用高某、赵某到公司工作并与2人口头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月工资为4 000元;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公司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试用期满订立1年期(试用期不计入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月工资提高至5 000元。 2021年7月1日,试用期满,GD公司与高某订立了1年期劳动合同。同日,GD公司拟与赵某订立合同时,赵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 2021年12月高某因家庭原因欲解除与GD公司的劳动合同。 已知:GD公司所在地最低月工资标准为3500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3.关于赵某拒绝与GD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律后果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7、(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8、【第6题】2022年4月1日,D公司录用高某、赵某到公司工作并与2人口头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月工资为4000元;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公司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试用期满订立1年期(试用期不计入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月工资提高至5000元。2022年7月1日,试用期满,D公司与高某订立了1年期劳动合同。同日,D公司拟与赵某订立合同时,赵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2022年12月高某因家庭原因欲解除与D公司的劳动合同。已知:D公司所在地最低月工资标准为3500元。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3.关于赵某拒绝与D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律后果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9、孙某和李某一同前往甲公司应聘,并参加了公司组织的考试。不久,李某收到了录用通知,孙某却未收到录用通知。孙某找到公司,公司人事部经理说:“你的培训经历、性别、身材不适合公司的工作,其他方面也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孙某认为公司不录用她是就业歧视,于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责令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李某被录用后,与甲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李某入职时,需将身份证交给公司做抵押;合同期限2年,其中,试用期为6个月;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若发现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每3个月发放一次工资。李某工作一段时间后,公司要求李某天天上班,每月休息1天。李某因得不到休息,口头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再到甲公司上班。李某觉得被甲公司克扣了工资,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2)孙某认为甲公司不录用她是就业歧视,孙某要维护自身权益,应依法( )。 10、(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