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投资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乙企业)以甲公司出资金乙企业提供场地的方式成立了一家大型超市。超市成立后,与丙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丙公司派遣李某到超市工作。不久,甲公司与乙企业产生纠纷,导致超市停业。超市于是将李某退回丙公司,丙公司以李某经过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了李某的劳动合同,李某认为,其在超市的工作属于法律规定禁止实施劳务派遣的范围,随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追究甲乙丙三家公司的法律责任。
丙公司解除李某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做法是( )。
A: 李某因被超市退回,丙公司在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B: 丙公司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时,无需考虑李某被退回的原因
C: 李某经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工作而被退回,丙公司可以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D: 丙公司只可在与李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案选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