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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不定项选择题】

小孙下班收工关闭车床时,因与同事聊天未遵守操作规程,导致手指被车床挤伤,花去医疗费 2000 元,两个月无法上班。小孙要求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单位认为小孙因个人过失导致受伤,因此不愿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一直自行沟通,均未向工伤认定机构申请工伤认定。8 个月后,小孙向工伤认定机构申请工伤认定,被认定为工伤,单位不服。小孙伤情稳定后被鉴定为伤残 9 级,经査明,单位并未为小孙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如果小孙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则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 小孙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由该单位支付

B: 小孙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工伤保险基金要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C: 小孙可以领取 9 个月的本人工资作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D: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工伤保险基金向小孙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答案解析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或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工伤医疗补助金。选项D错误。故选D。

答案选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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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孙下班收工关闭车床时,因与同事聊天未遵守操作规程,导致手指被车床挤伤,花去医疗费 2000 元,两个月无法上班。小孙要求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单位认为小孙因个人过失导致受伤,因此不愿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一直自行沟通,均未向工伤认定机构申请工伤认定。8 个月后,小孙向工伤认定机构申请工伤认定,被认定为工伤,单位不服。小孙伤情稳定后被鉴定为伤残 9 级,经査明,单位并未为小孙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关于单位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的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 )。 2、小孙下班收工关闭车床时,因与同事聊天未遵守操作规程,导致手指被车床挤伤,花去医疗费 2000 元,两个月无法上班。小孙要求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单位认为小孙因个人过失导致受伤,因此不愿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一直自行沟通,均未向工伤认定机构申请工伤认定。8 个月后,小孙向工伤认定机构申请工伤认定,被认定为工伤,单位不服。小孙伤情稳定后被鉴定为伤残 9 级,经査明,单位并未为小孙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关于工伤认定的说法正确的是( )。 3、小孙下班收工关闭车床时,因与同事聊天未遵守操作规程,导致手指被车床挤伤,花去医疗费 2000 元,两个月无法上班。小孙要求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单位认为小孙因个人过失导致受伤,因此不愿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一直自行沟通,均未向工伤认定机构申请工伤认定。8 个月后,小孙向工伤认定机构申请工伤认定,被认定为工伤,单位不服。小孙伤情稳定后被鉴定为伤残 9 级,经査明,单位并未为小孙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关于工伤认定申请程序的说法,错误的是( )。 4、【资料7】2019年下半年,实行标准工时制的GD公司在劳动用工方面发生下列事实: (1)截至9月5日已累计工作6年且本年度从未请假的高某向公司提出年休假申请。 (2)因工作需要,公司安排赵某在国庆期间加班4天,其中占用法定休假日3天,占用周末休息日1天。赵某日工资为200元。 (3)10月20日尚处于试用期的钱某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住院治疗2个月。 (4)11月10日公司通过口头协议聘用孙某从事非全日制用工,试用期1个月。12月29日公司发现孙某与A公司也订立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便通知孙某终止用工。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别回答下列小题。 4.关于GD公司与孙某之间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5、【资料7】2019年下半年,实行标准工时制的GD公司在劳动用工方面发生下列事实: (1)截至9月5日已累计工作6年且本年度从未请假的高某向公司提出年休假申请。 (2)因工作需要,公司安排赵某在国庆期间加班4天,其中占用法定休假日3天,占用周末休息日1天。赵某日工资为200元。 (3)10月20日尚处于试用期的钱某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住院治疗2个月。 (4)11月10日公司通过口头协议聘用孙某从事非全日制用工,试用期1个月。12月29日公司发现孙某与A公司也订立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便通知孙某终止用工。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别回答下列小题。 3.关于钱某受伤住院治疗法律后果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6、【资料7】2019年下半年,实行标准工时制的GD公司在劳动用工方面发生下列事实: (1)截至9月5日已累计工作6年且本年度从未请假的高某向公司提出年休假申请。 (2)因工作需要,公司安排赵某在国庆期间加班4天,其中占用法定休假日3天,占用周末休息日1天。赵某日工资为200元。 (3)10月20日尚处于试用期的钱某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住院治疗2个月。 (4)11月10日公司通过口头协议聘用孙某从事非全日制用工,试用期1个月。12月29日公司发现孙某与A公司也订立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便通知孙某终止用工。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别回答下列小题。 2.GD公司向赵某支付国庆期间加班工资拟采取的下列方案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7、【资料7】2019年下半年,实行标准工时制的GD公司在劳动用工方面发生下列事实: (1)截至9月5日已累计工作6年且本年度从未请假的高某向公司提出年休假申请。 (2)因工作需要,公司安排赵某在国庆期间加班4天,其中占用法定休假日3天,占用周末休息日1天。赵某日工资为200元。 (3)10月20日尚处于试用期的钱某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住院治疗2个月。 (4)11月10日公司通过口头协议聘用孙某从事非全日制用工,试用期1个月。12月29日公司发现孙某与A公司也订立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便通知孙某终止用工。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别回答下列小题。 1.高某可依法享受的最长年休假期限是()。 8、(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9、(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10、孙某和李某一同前往甲公司应聘,并参加了公司组织的考试。不久,李某收到了录用通知,孙某却未收到录用通知。孙某找到公司,公司人事部经理说:“你的培训经历、性别、身材不适合公司的工作,其他方面也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孙某认为公司不录用她是就业歧视,于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责令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李某被录用后,与甲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李某入职时,需将身份证交给公司做抵押;合同期限2年,其中,试用期为6个月;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若发现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每3个月发放一次工资。李某工作一段时间后,公司要求李某天天上班,每月休息1天。李某因得不到休息,口头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再到甲公司上班。李某觉得被甲公司克扣了工资,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1)根据《就业促进法》等法律的规定,下列甲公司招工行为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