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受经济环境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三年来持续亏损,急需降低经营成本,为此,公司计划实施经济性裁员 20 名。公司提前 20 日向工会说明了相关事项,听取了工会意见,之后向劳动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了裁员方案,随后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书面同意企业实施裁员。得知被列入裁员名单后,赵某和李某非常不满。赵某觉得自己离退休都不到两年了,没有功劳还有苦劳,李某更是不满,认为自己在公司工作时曾被确认因工负伤,还被认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公司不能这样甩包袱。已知,公司全体员工的月平均工资是 5000 元,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是 4500 元。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是 2000 元。近两年来,赵某和李某月工资都是 4000 元。
根据以上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该公司实施经济性裁员的过程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做法有( )。
A: 提前 20 日向工会说明情况
B: 听取工会意见
C: 向劳动行政部门书面报告裁员方案
D: 决定裁员 20 名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④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因此,选项A当选。
答案选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