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服务
收藏本站
手机版
题目
【多选题】

当前,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

A: 清理压缩各种福利性、普惠性、基数化奖励

B: 建立节约型财政保障机制

C: 对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

D: 将政府非税收入与征收单位支出挂钩

E: 坚持“三保”(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优先顺序

答案解析

清理压缩各种福利性、普惠性、基数化奖励。选项A正确。严格控制竞争性领域财政投入,强化对具有正外部性创新发展的支持。不折不扣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厉行节约办一切事业,建立节约型财政保障机制,精打细算,严控一般性支出。选项B正确。优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结构,强化资本金注入,推动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优化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对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选项C正确。严禁将政府非税收入与征收单位支出挂钩。选项D错误。各级预算安排要突出重点,坚持“三保”(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优先顺序,坚决兜住“三保”底线,不留硬缺口。选项E正确。

答案选 ABCE

有疑问?
求助专家解答吧。
添加老师咨询
下载会计APP
相关题目
1、当前我国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有( )。 2、2005年7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启动新一轮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在此期间,汇率制度改革主要内容如下:①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人民币汇率不再盯住单一美元,而是根据我国对外经济发展状况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汇率调节。②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形成参考上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人民币对其他货币的买卖价格围绕中间价在一定幅度内浮动。③增加外汇交易品种,扩大外汇交易主体,改进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形成机制,引入询价模式和做市商制度,人民币汇率弹性和市场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假定上日人民币兑美元收盘汇率为6.4800元人民币,当日一篮子货币汇率变化指示人民币兑美元汇率需升值100个基点(1个基点=0.0001元),做市商要按照上述数据计算出的最终结果进行当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报价。2017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进一步完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报价机制,在报价模型中加入"逆周期因子",适度对冲市场的顺周期波动,至此形成了"收盘汇率+一篮子货币汇率变化+逆周期因子"共同决定的汇率中间价形成机制。"收盘汇率+一篮子货币汇率变化+逆周期因子"共同决定的汇率中间价形成机制带来的影响不包括()。 3、2005年7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启动新一轮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在此期间,汇率制度改革主要内容如下:①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人民币汇率不再盯住单一美元,而是根据我国对外经济发展状况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汇率调节。②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形成参考上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人民币对其他货币的买卖价格围绕中间价在一定幅度内浮动。③增加外汇交易品种,扩大外汇交易主体,改进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形成机制,引入询价模式和做市商制度,人民币汇率弹性和市场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假定上日人民币兑美元收盘汇率为6.4800元人民币,当日一篮子货币汇率变化指示人民币兑美元汇率需升值100个基点(1个基点=0.0001元),做市商要按照上述数据计算出的最终结果进行当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报价。2017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进一步完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报价机制,在报价模型中加入"逆周期因子",适度对冲市场的顺周期波动,至此形成了"收盘汇率+一篮子货币汇率变化+逆周期因子"共同决定的汇率中间价形成机制。根据官方是否干预,浮动汇率制分为()。 4、(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5、(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6、现阶段,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有()。 7、现阶段,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有() 8、2005年7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启动新一轮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在此期间,汇率制度改革主要内容如下:①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人民币汇率不再盯住单一美元,而是根据我国对外经济发展状况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汇率调节。②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形成参考上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人民币对其他货币的买卖价格围绕中间价在一定幅度内浮动。③增加外汇交易品种,扩大外汇交易主体,改进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形成机制,引入询价模式和做市商制度,人民币汇率弹性和市场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假定上日人民币兑美元收盘汇率为6.4800元人民币,当日一篮子货币汇率变化指示人民币兑美元汇率需升值100个基点(1个基点=0.0001元),做市商要按照上述数据计算出的最终结果进行当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报价。2017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进一步完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报价机制,在报价模型中加入"逆周期因子",适度对冲市场的顺周期波动,至此形成了"收盘汇率+一篮子货币汇率变化+逆周期因子"共同决定的汇率中间价形成机制。下列属于汇率变动的直接经济影响的是()。 9、2005年7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启动新一轮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在此期间,汇率制度改革主要内容如下:①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人民币汇率不再盯住单一美元,而是根据我国对外经济发展状况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汇率调节。②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形成参考上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人民币对其他货币的买卖价格围绕中间价在一定幅度内浮动。③增加外汇交易品种,扩大外汇交易主体,改进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形成机制,引入询价模式和做市商制度,人民币汇率弹性和市场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假定上日人民币兑美元收盘汇率为6.4800元人民币,当日一篮子货币汇率变化指示人民币兑美元汇率需升值100个基点(1个基点=0.0001元),做市商要按照上述数据计算出的最终结果进行当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报价。2017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进一步完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报价机制,在报价模型中加入"逆周期因子",适度对冲市场的顺周期波动,至此形成了"收盘汇率+一篮子货币汇率变化+逆周期因子"共同决定的汇率中间价形成机制。根据案例中给定的数据,做市商计算出的当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是人民币()元。 10、巴塞尔委员会是1974年由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倡议建立的,其成员包括十国集团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的代表。自成立以来,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银行监管规定,如1983年的《银行国外机构的监管原则》和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这些规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一致同意在规定时间内在十国集团实施。经过一段时间的检验, 鉴于其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许多非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也自愿遵守了《巴塞尔协议》和《巴赛尔新资本协议》,特别是那些国际金融参与度高的国家。1997年,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问世是巴塞尔委员会历史上又一项重大事件。核心原则是由巴塞尔委员会与一些非十国集团国家联合起草,得到世界各国监管机构的普遍赞同,并已构成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银行监管国际标准。至此,虽然巴塞尔委员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银行监管国际组织,但事实上已成为银行监管国际标准的制定者。2002年10月1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修改资本协议 建议的最新版,同时开始新一轮调查(第三次定量影响测算.QIS3),评估该建议对全世界银行最低资本要求的可能影响。从1988年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到1999年6月《巴塞尔新资本协 议》(或称《新资本协议》)第一个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再到2006年新协议的正式实施,时间跨度长达30年。几十年来,《巴塞尔协议》的内容不断丰富,所体现的监管思想也不断深 化。1988年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的( )风险不仅在历史上是其主要风险,而且也是未来的主要风险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