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期法是生活中投资决策用的比较多的方法,但是决策的原则和优缺点可能考生们还是不太了解,今天会计网给大家总结了相关知识,希望考生们学以致用。
CMA知识点之回收期法
独立方案:如果投资回收期小于基准回收期(公司自行确定或根据行业标准确定)时,可接受该项目;反之则应放弃。(没有对比,就没有选择)
互斥方案:应以回收期最短的方案作为中选方案。
1、回收期的评价优点:
(1)能够直观地反映原始投资的返本期限;
(2)计算简单,结果容易理解;
(3)可以直接利用回收期之前的净现金流量信息;
(4)大致地衡量了流动性和风险;
2、回收期的评价缺点:
(1)时间越长,准确性越差;
(2)忽视了货币的时间价值,在不考虑时间的情况下加总现金流;
(3)不能正确反映投资方式的不同对项目的影响;(只关注时间)
(4)不考虑回收期满后继续发生的净现金流量;(没有后视效应)
(5)未衡量盈利性;
(6)如果目标回收期太短,将促使接受短期项目;
3、总结
在某些情况下,对流动性和风险的快速衡量,有助于识别在高风险环境下某项资本投资失败的风险。大致来说,回收期越短的项目风险越低。同时,回收期越短的项目越能为组织提供更大的灵活性,因为投资资金很快就可用于其他项目。
由于回收期所具有的根本局限性,它只能片面衡量一项投资是否值得。因此,最好将回收期法与其他资本预算编制技术相结合使用。
回收期的评价经典例题分析
以下哪一项不是回收期法的缺点?
A.它并没有考虑到回收期之后的现金流量
B.忽略了货币的时间价值
C.不能显示出项目的流动性
D.鼓励选择较短的回收期的项目
答案:C
解析:选项C正确。选项A、B、D属于回收期法的缺点:回收期法不考虑回收期后的现金流;忽略了货币的时间价值;回收期越短越好。选项C不属于回收期法缺点,回收期法可以显示项目的流动性。
会计网所有内容信息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5820538167。
沪公网安备 31010902002985号,沪ICP备19018407号-2, CopyRight © 1996-2024 kuaiji.com 会计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市互联网举报中心 中央网信办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