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条件是什么?

2023-11-29 14:22 来源:会计网

  广西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条件按照《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1〕24号)规定和要求执行。高级经济师采取“考评结合”,申报人员须参加全国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并通过评审后,才可取得高级经济师资格。

广西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职称,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经济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与经济相关专业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经济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与经济相关专业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经济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与经济相关专业工作满10年。

  (二)具备以上学历,取得会计、统计、审计系列中级职称后,符合以上相应资历条件。

  (三)具备以上学历,取得对应经济师职称的相关职业资格后,符合以上相应资历条件。

  三、资格考试条件

  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全国或自治区合格标准,且在有效期内。

  四、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各高级评委会相应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五、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六、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省(部)级项目1项或市(厅)级2项以上重点项目的筹备、建设、竣工验收、运营等全过程工作。

  (二)主持或作为骨干承担省(部)级1项或市(厅)级2项以上课题研究工作。

  (三)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制定市(厅)级以上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规章或市级以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2项以上。

  (四)主持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连续2年以上,或作为骨干参与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连续3年以上,或主持小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连续3年以上。

  (五)主持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的主要经济部门工作连续5年以上,主持完成本单位重大经营管理项目2项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果。

  (六)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省(部)级1项或市(厅)级2项以上重大经济活动,取得较好成绩。

  七、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省(部)级经济类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市(厅)级经济类成果二等奖以上,或市(厅)级经济类成果三等奖2项以上。

  县级以下单位的申报人员,获市(厅)级经济类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

  (二)从事经济工作业绩显著,获国家级或自治区表彰(奖项须经全国或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准)。

  (三)广西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获得者。

  (四)主持或作为骨干完成的重点项目投产后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五)主持或作为骨干完成的课题研究成果通过主管部门的评审验收。

  (六)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制定的行业规划、经济政策规章、行业标准或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等,经主管部门批准或采纳,颁布实施后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主持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企业首次入围广西企业100强、制造业50强或服务业50强榜单,或连续3年排名提升(稳定)。

  (八)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企业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纳税、研发、就业、节能减排等3项以上主要指标取得明显提升。

  (九)主持小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企业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纳税、研发、就业、节能减排等3项以上主要指标连续3年持续提升。

  (十)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事业单位经济管理工作期间,单位的管理模式、服务水平和创新能力等获得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推广。

  (十一)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企事业单位经济管理工作期间,开展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的业务问题研究,研究成果或建议被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或认可。

  (十二)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企业经济管理工作期间,提出新的业态和模式、资本运作方式或企业管理方式等,为企业创新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十三)主持或作为骨干为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做出重要贡献,使企业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获得省(部)级企业管理成果二等奖以上,或三等奖(排名前5)。

  (十四)主持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的主要经济部门工作期间,创新意识强,对本专业有独到的见解,提出较高价值的建议,为单位(部门)提高效率(或效益)作出重要贡献,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十五)主持或作为骨干完成审查知识产权入股、转让、质押融资、实施许可等项目,以及代理的专利案件,实施成果应用转化后提升产业或企业创新竞争力,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十六)主持或作为骨干完成知识产权导航、预警、信息化建设工作,对提升产业或企业创新竞争力起到显著作用。

  (十七)主持或作为骨干处理知识产权保护纠纷案件,或高效打击仿制、假冒等侵权行为,为企业或行业减少较大的经济损失。

  八、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著或作为主要编著者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或教材1部以上。

  (二)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三)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以及在国际或全国学术会议宣读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级学术会议宣读专业论文2篇以上(提供论文宣读证明)。

  (四)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以及作为主要承担人(排名前3)为解决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重大经济问题撰写有一定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立项研究报告等2篇以上(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申报人员要求1篇以上),每篇3000字以上,成果得到上级单位采纳或认可。

  (五)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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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正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职称,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经济系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经济相关专业工作满5年。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2026年以前对下一级职称不做本系列要求。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三、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各高级评委会相应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四、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2项以上省(部)级或3项以上市(厅)级重点经济项目,或作为骨干参与3项以上省(部)级或4项以上市(厅)级重点经济项目全过程工作。

  (二)主持1项国家级或2项以上省(部)级或3项以上市(厅)级课题研究工作,或作为骨干承担3项以上省(部)级或4项以上市(厅)级重点课题研究工作。

  (三)主持2项以上或作为骨干参与3项以上省(部)级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规章或市级以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四)主持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连续3年以上,或作为骨干参与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连续5年以上,或主持小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连续5年以上。

  (五)主持2项以上或作为骨干参与3项以上大中型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等项目。

  (六)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1项国家级或2项以上省(部)级重大经济活动,并取得显著成绩。

  六、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一)至(七)之一项,或(八)至(十九)之两项:

  (一)获国家级经济类成果奖,或省(部)级经济类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排名前5)或三等奖2项以上(排名前3)。

  (二)从事经济工作业绩显著,获国家级表彰(奖项须经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准)。

  (三)全国优秀企业家或广西十佳企业家荣誉称号获得者。

  (四)主持或作为骨干完成的重点经济项目达到预期目标,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五)主持或作为骨干完成的课题研究成果通过主管部门的评审验收。

  (六)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制定的行业规划、经济政策规章、行业标准或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等,经主管部门批准或采纳,颁布实施后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主持企业经济管理工作期间,企业首次入围中国企业500强、制造业500强或服务业500强榜单,或连续3年排名提升(稳定)。

  (八)广西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获得者。

  (九)主持企业经济管理工作期间,企业首次入围广西企业100强、制造业50强或服务业50强榜单,或连续3年排名提升(稳定)。

  (十)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企业经济管理工作期间,推进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企业获得自治区主席质量奖(主席质量奖提名奖)或2个以上广西名牌产品,或参与制定1项以上已颁布实施的国际或国家标准。

  (十一)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的大中型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等项目,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十二)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经济管理工作期间,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企业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纳税、研发、就业、节能减排等3项以上主要指标取得显著提升。

  (十三)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企业经济管理工作期间,提出并成功实践了新的业态和模式、资本运作方式或企业管理方式等,为企业创新发展和本地区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十四)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企事业单位经济管理工作期间,单位的经营管理、发展模式、服务水平等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获得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或认可推广。

  (十五)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企事业单位经济管理工作期间,开展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的业务问题研究,研究成果或建议被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或认可。

  (十六)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企事业单位经济管理工作期间,不断增加研发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单位获得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等省(部)级以上资质认定。

  (十七)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获得国家级企业管理成果奖,或省(部)级企业管理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排名前5)。

  (十八)从事知识产权专业工作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且须连续3年以上取得突出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主要经济指标取得显著提升。

  1.主持或作为骨干完成受理审查重大知识产权入股、转让、质押融资、实施许可等项目。

  2.主持或作为骨干完成重大科技、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项目。

  3.主持或作为骨干完成知识产权导航、预警、信息化建设工作。

  4.代理的专利案件、实施成果应用转化对提升产业或企业创新竞争力起到显著作用,在全国范围内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十九)主持或作为骨干处理知识产权保护纠纷案件,或高效打击仿制、假冒等侵权行为,为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社会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七、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著或作为主要编著者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5万字以上)1部以上或培训教材2部以上。

  (二)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从事教学或研究工作的申报人员,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2篇发表在核心期刊。

  (三)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以及在国际或全国学术会议宣读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级学术会议宣读专业论文3篇以上(提供论文宣读证明)。

  (四)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以及作为主要承担人(排名前3)为解决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重大经济问题撰写高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立项研究报告等2篇以上(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申报人员要求1篇以上),每篇3000字以上,成果得到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或认可。

  (五)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申报人员,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核心期刊。

  (六)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正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破格条件

  取得现职称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国家级经济类成果获得者,或省(部)级经济类成果一等奖获得者(排名前5)。

  (二)取得大专学历,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的,满足评审条件其他要求的,可破格申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申报要求

  (一)申报途径。

  1.申报人员应结合身份性质、所属行业,对照评审条件和网络申报系统所列评委会及专业目录,选择所要申报的评委会及相应评审专业:

  (1)自治区工程技术经济专业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所属评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除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外的全区经济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

  (2)其他具备经济系列职称评审权限的评委会,具体请查阅评委会所在职改办印发的相关通知部署文件。

  2.申报人应通过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除银行、保险公司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外,申报人不得选择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作为申报单位参评。

  3.民营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才,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途径申报职称。

  4.中直驻桂单位或外省单位驻桂分支机构(分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系统)统一渠道申报职称。确需在广西参加职称评审或委托广西代为评审的,由中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有权限的单位出具授权或委托函(模板见附件1、2),按照广西职称评审有关要求申报评审。

  (二)申报材料。

  申报人应严格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申报人提交申报材料前须自行对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材料进行检查核实,如缺少《自治区经济系列职称申报材料清单》(附件3)中标注“不可缺少的硬件材料”中的任何一项,不得提交单位审核推荐。经查如发现有抄袭、剽窃、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论文代写代发、虚假刊发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和桂人社规〔2021〕11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1.个人信息。

  (1)证件照:个人相片须为本人近期免冠正面彩色证件照,以清晰为准,照片人物不能扭曲变形。

  (2)学历:学历情况可通过申报系统中数据共享方式获取,未能通过系统数据共享获取的,需提供学历证书、查档材料或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学历认证等相关材料。

  (3)下一级职称:下一级职称证书信息应在职称申报系统中能够实现数据共享匹配。

  (4)继续教育:继续教育情况可通过申报系统中数据共享方式获取。专业技术人员应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进行学时登记,申报前需完成2023年度公需科目学习考试任务。2022年度继续教育(含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时完成情况,作为推荐参评的重要参考条件。

  (5)社保:社保情况可通过申报系统中数据共享方式获取。民营企业申报人员原则上应有在申报单位连续6个月以上(不含申报当月)个人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对于6个月内有工作单位变动的,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如存在工作经历与养老保险缴费记录不符等情况,经核实为虚假信息或虚假材料的,将按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四十九条规定查处。

  2.评审主要材料。

  (1)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填写申报人的主要学历、工作简历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主要学历从大、中专院校以上填起;工作简历从参加工作时填起;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从取得下一级职称时填起。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必须符合评审条件中“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要求,且必须是任现职以来(如:副高级申报正高级,必须是取得副高级职称以后,下同)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原则上需要提供充分的佐证材料,包括项目起始时间、项目内容、本人任何职、证明人等,并按重要程度进行排序。

  (2)业绩成果。

  业绩成果必须符合评审条件中“业绩成果条件”要求,且必须是任现职以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所取得的业绩。业绩成果原则上需要提供充分的佐证材料,包括项目、课题的名称和工作内容、本人所起作用、完成情况或效果(效益)、获奖及专利等,并按重要程度进行排序。对具有等待期的课题结题材料,可凭课题立项相关材料先行申报,并于开评月的上月月底前将课题结题材料按规定程序补充报送至评委会所在职改办。

  (3)学术成果。

  学术成果必须符合评审条件中“论文、著作条件”要求,且必须是任现职以来所发表,不包括任现职期间为完成学历教育如取得本科、硕士等学历或学位而发表的论文或著作。学术成果原则上需要提供充分的佐证材料,在期刊发表的论文须同时附上期刊封面、目录、版权页、全文等;专著需提供封面、目录及内容提要或本人完成的主要章节等;技术工作总结需提供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相关材料、采纳单位书面评价和认可等相关证明作为附件,并按重要程度进行排序。对具有等待期的论文发表材料,可凭用稿通知先行申报,并于开评月的上月月底前将论文公开发表的材料按规定程序补充报送至评委会所在职改办。申报系统中已设置学术风险预警功能,搭建涉嫌非法出版物数据库,与申报人提交的刊物自动对比,标记风险刊物。申报人应根据提示自行核验。

  根据自治区职改办有关决策咨询类信息激励机制,申报职称时,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单篇获党中央、国务院信息刊物采用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1篇,其中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2篇;获党中央、国务院信息刊物综合采用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0.5篇,其中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1篇。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单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信息刊物采用的视为核心期刊1篇,其中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2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其他领导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1.5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信息刊物综合采用的视为公开发表论文1篇,其中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1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其他领导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0.5篇。同一篇决策咨询类信息被不同类别信息刊物采用,以及信息采用后获得领导同志批示的,按最高标准计,不累计。根据信息管理有关规定,以上规定的决策咨询类信息不含部门信息刊物或专项工作信息,决策咨询类信息折算论文情况,以自治区党委信息综合值班室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出具的采用告知单为依据,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证明不予认可。

  3.辅助材料。

  特殊情形应提交相应辅助材料,需同一单位出具的证明应整合在一份材料中。

  (1)破格申报的,申报人应填写《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附件4),并提供达到破格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提交审核,经评委会所在职改办审核同意后方可评审。

  (2)对使用曾用名、身份证号码非正常变动、关联的证明材料(如学历、职称证书等)与填写身份证号不一致的,应提供户口簿本人信息页等相关材料。

  (3)其他特殊情形,应根据评委会要求提供相关辅助材料。

  (三)关于经济系列正高级职称专业答辩。

  根据评审程序要求,经济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前,由相关评委会组织专业答辩,专业答辩时间不超过20分钟(个人准备不超过10分钟、答辩及专家提问不超过10分钟)。答辩时间和地点,在评委会组织答辩前,由会务组通过手机短信方式通知申报人本人,手机号码以申报人在网络申报系统填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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