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黑龙江省经济专业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黑龙江高级经济师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如下:
第五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六条 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七条 现有最高层级职称在本专业岗位聘任1年以上,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档次。
第八条 申报高级经济师须通过全国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且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
第九条 学历与资历
一、高级经济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二、正高级经济师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影响期未满的;
(三)已经离退休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能申报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高级经济师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工作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等专业知识。
(二)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三)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发展水平和趋势。
(四)了解与本专业关系密切的其他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
二、工作经历能力
(一)具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能够开展经济工作政策、实务研究,创新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
(二)具有设计实施经济项目或经济活动方案的能力和实务经验,能够推动经济活动有序合规开展。
(三)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和团队建设能力,能够指导参与经济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开展工作。
(四)具有竞争意识和开拓精神,完成的工作能够经受实践或市场检验。
三、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三:
(一)专业工作或成果获得国家或省(部)级三等奖以上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或市(厅)级二等奖以上2项(前3名);或本专业省级以上学会一等奖2项(前3名)。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课题1项,或市(厅)级以上课题或省级以上学会课题2项。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1项以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技术改造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等,得到成功实施,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1项以上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产品研发等经济项目,达到预期目标,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主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开展的经济活动,为本单位或部门扭亏增盈作出突出贡献。
(六)主持完成1项以上在全国或全省性学术会议上交流的本专业研究成果,或创造1个以上在省(部)级以上行业性会议上推广的本专业典型案例、典型模式、典型成果,并经评审委员会鉴定,具有较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七)主持完成1篇获得市(厅)级以上单位或大、中型企业采纳应用的本专业研究报告,经实践检验,对相关行业、单位、部门的经济活动有重大指导作用。
(八)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技术方面的论文或出版专著(译著、教材),或主持完成1项已获得采纳或成功实施的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行业规划、发展规划、政策规章、经济决策建议等创新性、标志性成果,能够代表本人的能力业绩水平,经评审委员会鉴定,具有较高的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基层一线人员申报“基层”高级职称,可具备上述条件之二;同时,作为项目第一完成人,有1项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第十二条 正高级经济师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系统掌握并能够熟练运用本专业的理论、方法、技巧和政策法规。
(二)熟悉本专业有关前沿理论和国内外的应用情况,对专业理论技术有创新性研究。
(三)掌握与本专业关系密切的其他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
二、工作经历能力
(一)理论和实践研究经验丰富,能够高标准完成经济项目或经济活动方案的组织设计、实施和评估工作,提升了经济运行水平。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团队建设能力,担任过经济项目负责人,并能够监督指导项目团队成员高效合规地开展工作,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本行业职业能力水平,起到专业带头人作用。
(三)具有较强竞争意识和开拓精神,完成的工作经实践或市场检验有重大创新突破。
三、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三:
(一)专业工作或成果获得国家级奖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或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或省(部)级三等奖2项(等级内额定人员);或获得市(厅)级一等奖2项(前3名),或市(厅)级二等奖3项(前2名);或本专业省级以上学会一等奖2项以上(第1名)。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课题1项,市(厅)级以上课题或省级学会课题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课题或省级以上学会课题3项。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1项以上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的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技术改造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等,得到成功实施,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1项以上对相关产业发展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产品研发等经济项目,达到预期目标,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主持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其他经济组织开展经济活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为本单位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六)主持完成1项在全国性学术会议或2项以上在全省性学术会议上交流的本专业研究成果,或创造2个以上在省(部)级以上行业性会议上推广的本专业典型案例、典型模式、典型成果,并经评审委员会鉴定,具有较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七)主持完成1篇获得省(部)级以上单位,或2篇获得市(厅)级以上单位或大、中型企业采纳应用的本专业研究报告,经实践检验,对相关行业、单位、部门的经济活动有重大指导作用。
(八)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技术方面的论文或出版专著(译著、教材),并获得转载或引用;或主持完成2项已获得采纳或成功实施的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行业规划、发展规划、政策规章、经济决策建议等创新性、标志性成果,能够代表本人的能力业绩水平,经评审委员会鉴定,有理论创新或实践创新,具有较大的学术影响力或社会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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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从事经济工作近五年内,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同等条件下可予以优先考虑:
(一)主持大、中型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等项目,达到预期目标;
(二)主持省(部)级及以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技术改造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等,得到成功实施;
(三)主持制定的重点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规章、重大行业标准等,经主管部门批准或采纳,颁布实施后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主持完成在经济领域内具有重大影响、得到有效应用的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发展规划等代表性成果;
(五)主持完成的经济领域相关研究项目、研究报告等,被省(部)级及以上单位采纳,并转化为实施方案;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政府或社会组织开展的重大经济活动,取得显著成绩;
(七)主持完成的经济研究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
(八)出版的本专业学术著作或发表的专业论文,在经济领域产生较大影响,受到同行专家公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