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8455】2021年5月20日,甲用自己的汽车作抵押,向朋友乙借8万元,并进行了抵押登记。6月1日,甲又将该车抵押给丙银行,并从丙银行借款9万元,也进行了抵押登记。现在两笔债务均过履行期,甲均未清偿。乙和丙银行对甲的汽车都主张优先受偿权。经拍卖,该汽车卖得14万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此款项的受偿应该是( )。
A: 乙优先受偿
B: 丙银行优先受偿
C: 乙与丙银行按比例受偿
D: 乙与丙银行平均受偿
【解析】(1) 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2) 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 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4)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同时,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也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5) 除抵押之外还存在其他担保时,若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 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 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本题中,应当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行使优先受偿权。因乙先办理了登记,故优先于银行受偿。
答案选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