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9059】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中,可以出质的是( )。
A: 本票、基金份额
B: 债券、存款单
C: 仓单、提单
D: 汇票、支票
【解析】交付或登记生效 (1)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金钱是作为支付手段的特殊动产, 一般不能岀质,但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亦可以该金钱优先受偿。若当事人约定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则质权不生效。 (2)证券权利。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 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汇票等票据是文义证券,因此,《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五十八条规定:“以汇票岀质,当事人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汇票已经交付质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质权自汇票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3)基金份额与股权。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知识产权。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岀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5)应收账款。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中国人民银行征 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
答案选 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