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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人体全身有几块骨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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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选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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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S上市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AS公司发生如下业务: (1)2014年10月20日,当日即期汇率是1美元=6.83元人民币,以0.2万美元/台的价格从美国购入国际最新型号的健身器材500台(该健身器材在国内市场尚无供应),并于当日以美元存款支付相关货款。购入的健身器材作为库存商品核算。按照规定计算应缴纳的进口关税为70万元人民币,支付的进口增值税为116.11万元人民币。 (2)2014年10月25日以每股6.5港元的价格购入乙公司的H股500万股,准备随时出售,另支付交易费用10万港元,当日汇率为1港元=0.88元人民币,款项已用港元支付。 (3)2014年12月1日以1 000万美元的价格购入美国丁公司的分期付息到期一次还本的债券,AS公司不准备近期出售,但也不准备持有至到期,债券的面值为1 000万美元,美元票面利率为12%。当日汇率为1美元=6.80元人民币,款项已用美元支付。 (4)2014年12月31日,健身器材库存尚有100台,共预计售价已降至0.18万美元/台。12月31日的即期汇率是1美元=6.75元人民币。假定不考虑增值税等相关税费。 (5)2014年12月31日,乙公司H股的市价为每股6港元,当日汇率为1港元=0.86元人民币。 (6)2014年12月31日,美国丁公司债券的公允价值为990万美元,当日汇率为1美元=6.76元人民币。 (7)2015年3月6日,甲公司将所购乙公司H股按当日市价每股7港元全部售出,所得港元价款存入银行,当日即期汇率为1港元=0.75元人民币。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的影响。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各项问题。(4) 、2014年12月31日,持有的丁公司债券由于汇率变动产生的汇兑损益是( )万元。  2、AS上市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AS公司发生如下业务: (1)2014年10月20日,当日即期汇率是1美元=6.83元人民币,以0.2万美元/台的价格从美国购入国际最新型号的健身器材500台(该健身器材在国内市场尚无供应),并于当日以美元存款支付相关货款。购入的健身器材作为库存商品核算。按照规定计算应缴纳的进口关税为70万元人民币,支付的进口增值税为116.11万元人民币。 (2)2014年10月25日以每股6.5港元的价格购入乙公司的H股500万股,准备随时出售,另支付交易费用10万港元,当日汇率为1港元=0.88元人民币,款项已用港元支付。 (3)2014年12月1日以1 000万美元的价格购入美国丁公司的分期付息到期一次还本的债券,AS公司不准备近期出售,但也不准备持有至到期,债券的面值为1 000万美元,美元票面利率为12%。当日汇率为1美元=6.80元人民币,款项已用美元支付。 (4)2014年12月31日,健身器材库存尚有100台,共预计售价已降至0.18万美元/台。12月31日的即期汇率是1美元=6.75元人民币。假定不考虑增值税等相关税费。 (5)2014年12月31日,乙公司H股的市价为每股6港元,当日汇率为1港元=0.86元人民币。 (6)2014年12月31日,美国丁公司债券的公允价值为990万美元,当日汇率为1美元=6.76元人民币。 (7)2015年3月6日,甲公司将所购乙公司H股按当日市价每股7港元全部售出,所得港元价款存入银行,当日即期汇率为1港元=0.75元人民币。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的影响。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各项问题。(4) 、2014年12月31日,持有的丁公司债券由于汇率变动产生的汇兑损益是( )万元。  3、AS上市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AS公司发生如下业务: (1)2014年10月20日,当日即期汇率是1美元=6.83元人民币,以0.2万美元/台的价格从美国购入国际最新型号的健身器材500台(该健身器材在国内市场尚无供应),并于当日以美元存款支付相关货款。购入的健身器材作为库存商品核算。按照规定计算应缴纳的进口关税为70万元人民币,支付的进口增值税为116.11万元人民币。 (2)2014年10月25日以每股6.5港元的价格购入乙公司的H股500万股,准备随时出售,另支付交易费用10万港元,当日汇率为1港元=0.88元人民币,款项已用港元支付。 (3)2014年12月1日以1 000万美元的价格购入美国丁公司的分期付息到期一次还本的债券,AS公司不准备近期出售,但也不准备持有至到期,债券的面值为1 000万美元,美元票面利率为12%。当日汇率为1美元=6.80元人民币,款项已用美元支付。 (4)2014年12月31日,健身器材库存尚有100台,共预计售价已降至0.18万美元/台。12月31日的即期汇率是1美元=6.75元人民币。假定不考虑增值税等相关税费。 (5)2014年12月31日,乙公司H股的市价为每股6港元,当日汇率为1港元=0.86元人民币。 (6)2014年12月31日,美国丁公司债券的公允价值为990万美元,当日汇率为1美元=6.76元人民币。 (7)2015年3月6日,甲公司将所购乙公司H股按当日市价每股7港元全部售出,所得港元价款存入银行,当日即期汇率为1港元=0.75元人民币。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的影响。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各项问题。(1) 、2014年12月31日,健身器材应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是( )万元。  4、(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5、AS上市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AS公司发生如下业务: (1)2014年10月20日,当日即期汇率是1美元=6.83元人民币,以0.2万美元/台的价格从美国购入国际最新型号的健身器材500台(该健身器材在国内市场尚无供应),并于当日以美元存款支付相关货款。购入的健身器材作为库存商品核算。按照规定计算应缴纳的进口关税为70万元人民币,支付的进口增值税为116.11万元人民币。 (2)2014年10月25日以每股6.5港元的价格购入乙公司的H股500万股,准备随时出售,另支付交易费用10万港元,当日汇率为1港元=0.88元人民币,款项已用港元支付。 (3)2014年12月1日以1 000万美元的价格购入美国丁公司的分期付息到期一次还本的债券,AS公司不准备近期出售,但也不准备持有至到期,债券的面值为1 000万美元,美元票面利率为12%。当日汇率为1美元=6.80元人民币,款项已用美元支付。 (4)2014年12月31日,健身器材库存尚有100台,共预计售价已降至0.18万美元/台。12月31日的即期汇率是1美元=6.75元人民币。假定不考虑增值税等相关税费。 (5)2014年12月31日,乙公司H股的市价为每股6港元,当日汇率为1港元=0.86元人民币。 (6)2014年12月31日,美国丁公司债券的公允价值为990万美元,当日汇率为1美元=6.76元人民币。 (7)2015年3月6日,甲公司将所购乙公司H股按当日市价每股7港元全部售出,所得港元价款存入银行,当日即期汇率为1港元=0.75元人民币。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的影响。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各项问题。(1) 、2014年12月31日,健身器材应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是( )万元。  6、(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7、20×6年12月20日,经股东大会批准,甲公司向100名高管人员每人授予2万股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根据股份支付协议的规定,这些高管人员自20×7年1月1日起在公司连续服务满3年,即可于20×9年12月31日无偿获得授予的普通股。甲公司普通股20×6年12月20日的市场价格为每股12元,20×6年12月31日的市场价格为每股15元。20×7年2月8日,甲公司从二级市场以每股10元的价格回购本公司普通股200万股,拟用于高管人员股权激励。在等待期内,甲公司没有高管人员离开公司。20×9年12月31日,高管人员全部行权。当日,甲公司普通股市场价格为每股13.5元。 (2)甲公司因高管人员行权增加的股本溢价金额是()。 8、20×6年12月20日,经股东大会批准,甲公司向100名高管人员每人授予2万股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根据股份支付协议的规定,这些高管人员自20×7年1月1日起在公司连续服务满3年,即可于20×9年12月31日无偿获得授予的普通股。甲公司普通股20×6年12月20日的市场价格为每股12元,20×6年12月31日的市场价格为每股15元。20×7年2月8日,甲公司从二级市场以每股10元的价格回购本公司普通股200万股,拟用于高管人员股权激励。在等待期内,甲公司没有高管人员离开公司。20×9年12月31日,高管人员全部行权。当日,甲公司普通股市场价格为每股13.5元。(1)甲公司在确定与上述股份支付相关的费用时,应当采用的权益性工具的公允价值是 ()。 9、20×6年12月20日,经股东大会批准,甲公司向100名高管人员每人授予2万股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根据股份支付协议的规定,这些高管人员自20×7年1月1日起在公司连续服务满3年,即可于20×9年12月31日无偿获得授予的普通股。甲公司普通股20×6年12月20日的市场价格为每股12元,20×6年12月31日的市场价格为每股15元。20×7年2月8日,甲公司从二级市场以每股10元的价格回购本公司普通股200万股,拟用于高管人员股权激励。在等待期内,甲公司没有高管人员离开公司。20×9年12月31日,高管人员全部行权。当日,甲公司普通股市场价格为每股13.5元。甲公司因高管人员行权增加的股本溢价金额是()。 10、20×6年12月20日,经股东大会批准,甲公司向100名高管人员每人授予2万股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根据股份支付协议的规定,这些高管人员自20×7年1月1日起在公司连续服务满3年,即可于20×9年12月31日无偿获得授予的普通股。甲公司普通股20×6年12月20日的市场价格为每股12元,20×6年12月31日的市场价格为每股15元。20×7年2月8日,甲公司从二级市场以每股10元的价格回购本公司普通股200万股,拟用于高管人员股权激励。在等待期内,甲公司没有高管人员离开公司。20×9年12月31日,高管人员全部行权。当日,甲公司普通股市场价格为每股13.5元。甲公司在确定与上述股份支付相关的费用时,应当采用的权益性工具的公允价值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