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乙公司采购员,已离职。丙公司是乙公司的客户,已被告知甲离职的事实,但当甲持乙公司盖章的空白合同书,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洽购100吨白糖时,丙公司仍与其签订了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 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
B: 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无效
C: 丙公司有权在乙公司追认合同之前,行使撤销权
D: 丙公司可以催告乙公司追认合同,如乙公司在一个月内未作表示,合同有效
【考点】无权代理
【解题思路】学会区分狭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具体解析】选项A、B,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由于丙公司已知甲离职的事实,不能构成表见代理,该买卖合同效力待定。因此,选项A当选,选项B不选。
选项C,无论相对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只有善意相对人才享有撤销权,丙公司并非善意相对人,不能行使撤销权。因此,选项C不选。
选项D,相对人有权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无效。因此,选项D不选。
答案选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