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机床一台,价格为300万元。同时,丙公司向乙公司出具一份内容为“丙公司愿为甲公司应付乙公司300万元机床货款承担保证责任”的保函,并加盖了公司公章。之后,由于市场变化,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将机床价格变更为350万元,但未通知丙。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机床后,甲公司无力按期支付货款,乙公司遂要求丙公司代为清偿。根据民法典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丙公司出具保函是其单方行为,因此保证不成立
B: 丙公司应在300万元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C: 在乙公司未就甲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之前,丙公司有权拒绝乙公司代为清偿的要求
D: 丙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适用6个月的短期诉讼时效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考点】保证
【解题思路】掌握保证的特征
【具体解析】(1)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选项A错误;
(2)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的变更,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选项B正确;
(3)乙公司和丙公司未对保证方式进行约定,丙公司应当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因此丙公司有权拒绝乙公司代为清偿的要求。选项C正确;
(4)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是两回事,选项D的表述将二者混为一谈。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是债权人向保证人行使追索权的期间。 保证期间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不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主张权利”的方式在一般保证中表现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表现为向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选 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