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140】
甲企业为一白酒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1月发生以下业务:A: (1)B (2)D (3)D (4)B
B: (1)C (2)D (3)D (4)B
C: (1)C (2)D (3)C (4)B
D: (1)C (2)D (3)D (4)A
【解析】
(1)C
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
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应缴纳消费税=(300+39)÷(1+13%)×20%+80×2000×0.5/10000=68(万元)
(2)D
纳税人用于抵偿债务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应缴纳消费税=30×2.5×20%+30×2000×0.5/10000=18(万元)
(3)D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缴纳消费税=16×(1+14%)÷(1-10%)×10%=2.03(万元)
(4)B
进口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的,准予从葡萄酒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所耗用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
应缴纳消费税=35×10%-2.03=1.47(万元)。
答案选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