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支付货款一周后乙交付货物。甲未在约定日期付款,却请求乙交货。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于甲的请求,乙可行使的抗辩权是( )。
A: 不安抗辩权
B: 先诉抗辩权
C: 不履行抗辩权
D: 先履行抗辩权
【考点】先履行抗辩权
【解题思路】掌握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具体解析】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甲)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乙)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因此选项D符合题意,当选,其余选项均错误。
答案选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