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来公司因资金紧张向岑金公司借款 100万元,以自己的一辆奔驰轿车设定抵押,该轿车市场价为 50 万元。华旭公司与伯来公司为该债权提供保证。借款到期后,鉴于与卫来公司一直以来合作愉快, 岑金公司决定放弃对卫来公司奔驰轿车的抵押权。后岑金公司要求华旭公司与伯来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对该案的表述正确的是( )。
A: 华旭、伯来公司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B: 华旭、伯来公司应承担 100 万元的保证责任
C: 华旭、伯来司应承担 50 万元的保证责任
D: 因未通知华旭、伯来公司,岑今公司的放弃行为无效
【考点】抵押权
【解题思路】掌握抵押权实现的规则
【具体解析】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主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且不需要通知另外的担保人,同时,为了防止抵押权人通过放弃抵押权,将本应由主债务人承担的责任转移到其他担保人,损害担保人的利益,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本题中,岑金公司就卫来公司的100万元债务,可以再不通知华旭、伯来公司的情况下,放弃对卫来公司小轿车(市场价50万元)的抵押权,同时,华旭、伯来公司相应的免除50万元的担保责任,只需承担另外50万元的债务的担保责任,C选项正确,ABD选项错误。
答案选 C